1、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开发部负责牵头,安排验收计划,报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召集组织公司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含 3000 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第四条 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建审报批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2、 单体工程通过公
2、司房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3、 建 设 项 目 的 外 部 环 境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配 套 设 施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具 备 使 用 功 能 。主要内容包括:1) 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 ;2) 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3) 雕塑及建筑小品;4) 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5) 环卫设施;6) 商业服务设施;7) 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 ;8) 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等)和消防设施;9) 围墙、门房、护栏等;10)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第五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1、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开发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
3、记;2、 建 设 项 目 全 面 竣 工 之 后 , 准 备 综 合 验 收 前 , 工 程 部 将 该 项 目 的 总 平 面 图 、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准备齐全;3、 竣工资料齐全后,由工 程 部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部、监察部、物业公司)先进行预验。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 、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
4、综合验收;4、 正式验收时,工程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 ,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对验收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5、 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审批表 ,经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批准后,送项目所在地建委换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6、 有关综合验收资料归档监察部。第六条 在建项目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综合验收。第七条 综合验收有关手续由开发部负责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单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投资(万元) 联系人 电 话验收单位 验收人签名原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