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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六章-相关民事法律制度-(2).ppt

1、第二章 民法、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主讲内容:民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第一节 民法一、概念 民法:它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3、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关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有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其中: 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名誉、荣 誉、肖像、隐私等而发生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

2、生的社会 关系. 如:亲子关系 配偶关系等,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二、民事主体的构成: “公民” 自然人 自然人 “非公民”-( 含“两户”) 民事主体 即:民法意义上的“人” 个体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包括: 法人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三、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 自然人:是以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民法有关自然人的民事制度主要包括: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住所制度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依据:户籍-医院-其他) ( 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也有例外。 如:胎儿的继承权、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及 自然人的结婚权的限制(20、22岁) 注: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可能成为民事主体。,(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 民法上自然人 有三种 民事行为能力。 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依据: 18周岁 (或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

4、源的) 且 心智健全 ( 同时具备、方可认定),判定下列人员的民事行为能力: 1、15周岁的少年大学生 2、19周岁的聋哑舞蹈演员 3、62岁的智障老人 4、17岁靠自己打工养活自己的孤儿小林 5、9岁即获得国内、外多项大奖的天才少年小辉 6、25岁因车祸而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在读博士,2、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依据: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医学诊断为准-)-成年人,3、无 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依据: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判定依据:采用“年龄”和“个案审查”制确定,小结: A: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5、: 判定依据: 18周岁 (或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心智健全 ( 同时具备方可认定) B: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依据: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医学诊断为准-)-成年人 C:无 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依据: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或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判定依据:采用“年龄”和“个案审查”制确定,难点提示: 如何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与能力是否相适应? 民法通则规定: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实践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6、 具体地说:可以从 1)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2)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3)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因素 综合加以认定。,2、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 1) 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 2)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 3)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 A: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

7、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C: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 综合起来予以认定。,注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可以进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他们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案例思考:(课堂讨论) 案情经过: 2005年5月3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席某辉(16周岁初中二年级)和同学席某峰等人到水闸外水道(有警

8、示牌)游泳,后到水闸外水道与东平河交汇的拐弯处的竹林里捉蟹。 16时许,水闸管理员郭某在水闸内外水位差达到30厘米时,经察看证实从水闸口到东平河的水道上没人游泳后开闸放水。在此过程中,席某辉不知何故落水求救,经同学奋力抢救无果。 同年5月5日上午11 时,席某辉的尸体在水闸外水道与东平河交汇下游不远处被发现。 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三山派出所调查核实,席某辉是溺水而亡,排除他杀。 同年6月3日,席某辉的父母将看水闸的管理员郭某及其所在的水利所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席某辉的死亡负责 问:该案应如何判决? 水闸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应为席某辉之死负责?, 明确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意义: 1、完全民事行为

9、能力人: 依法可独立实施法不禁止的任何法律行为, 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一) 能独立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纯获利的),其他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 3、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15周岁,拥有某项发明,某日,甲与刘某经协商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案例二: 15周岁的甲经常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稿酬颇丰。一日,甲骑车撞伤了乙,从自己的稿酬中支付了200元治疗费。 问:能否认定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三: 甲19周岁时考入中国政

10、法大学(无经济能力,仍有父母供应生活费)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3万元,到期无力偿还。 问:对于该债务,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说明理由 A:甲自己承担 B:甲的父母承担 C:甲之父母 承担 现行垫付义务 D:-不承担- 思考题:下列选项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正确表述有: A:是自然人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资格 B:是自然人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可能性 C:是单个自然人的某种主观权利 D:是除了自然人死亡外,伴随其终生的能力,综合案例(课堂讨论案例)2009年5月9日,唐某对13岁的李乙说,他打算从广州进一批货,货款还差2000元,请其帮忙找李乙哥哥借,待货脱手就还钱。李乙答应下来,当

11、天便到其哥店里借钱。碰巧,李甲不在,委托店员杨某看店,李乙便向杨某借钱,杨问明缘由后,未同意 。 唐某找到杨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会有重谢,杨某遂答应借给唐某2500元,在杨某的要求下,李乙写下欠条一张,内容是:“今借杨某现金2500元,一月后归还。借款人李乙,2009年5月9日。”,唐某拿钱后,再无音信,杨某痛心之余,找写借条的李乙,要求返还借款。问: (1)李乙与杨某所欠借条效力如何? (2)李乙如果承担责任的话,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有谁来承担?,四、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P13) 是具有-和-,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的组织。(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12、力的取得及消灭: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补充(14)1、法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的关系 (1)概念不同: 法人:是-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或依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 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代表:一般指依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 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 和义务的人。 (2)产生办法不同: 法定代表人:上级任命或企业权力机构选举产生 法人代表: 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产生 (3)组成人数不同: 法定代表人:一个法人组织只有一个 法人代表:-可有多个代表 (4)二者权限不同: 法人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且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职权

13、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5)二者变更程序不同:法人代表 无需登记,其变更法无规定 法定代表人 为法人注册登记事项之一,其变更也必须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法人的分类:(了解即可)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依据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无意思机关) 私法人:-私法- (2)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无意思机关) (3)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集体法人:由多数人组成,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 如:市政府、商业公司等 (2)独任法人:指一人由于拟制而享有法人资格。

14、如:教区教长,我国关于法人的分类: (1)按所有制不同分为: 全民 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2)以是否含有外资分为: 中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企业法人 -合作- 外资企业法人 (3)按活动性质分: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 捐献法人(即:基金会法人) 又叫“财团法人”,3、法人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和 子公司 (见后面案例一) (1)法人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设立的执行 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 如 :分公司 (2)法人职能机构: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 构。如 :财务部 研发部 销售部 公关部等 (3)子公司:是独立与法人之外

15、的另一独立法人,其有自己独立的 法人资格,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只是被母公司所控股。 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职能部门的区别: 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 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 诉讼主体资格,但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职能部门: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从 事的活动无效,4、法人成员、法人机关 、法定代表人、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责任的划分 (1)法人成员出资人 如:公司股东 (2)法人机关依法或依章程设立的,无需法人授权即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 如:权力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3)法

16、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机关,其依法或章程行使其职权,对外代表法人,故其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 (4)法人工作人员即雇员,在法人授权下,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5)法人责任的划分(略),案例分析一: 长春的四海公司在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元。现因分公司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正确?说明理由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四海公司承担 C:该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D:租赁合同有效,该合同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与分公司

17、承担连带责任,课后思考题 1、何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何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及其划分依据? 3、何谓法人? 法人资格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了解) 5、法人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和 子公司的区别(了解) 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何不同?,课堂思考案例: 关云是某中学的学生(15岁),一日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一处居民楼,楼上3搂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经此地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但因赵海对刘华的车不熟悉,车速较慢,最后终于将关云送至医院,

18、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后关云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掉落盆的主人的王林对关云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问: 1、上述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其案件的当事人是谁? 2、为何受伤的是关云,提起本案诉讼的却是关云的父亲? 3、为何将上述案件定性为“民事案件”?,课后知识拓展案例受害人未出生子女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 2011年4月27日,挂靠在

19、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某驾驶川E07363号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福镇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公路3KM处时,由于对前面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行走的赶猪人王某撞倒,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队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故:王某的父母要求杨某及其挂靠的泸州市汽车二队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王某父母的赡养费以及王某未出生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但因王某未曾结婚,没有妻子,其女友虽怀孕,但小孩尚未出生,无法认定其与王某的关系。故在被告杨某的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求。 2011年10月22日王某生前的女友牟某生下孩子,2012年1月牟某代孩子提起本案赔偿诉讼,要

20、求杨某及其挂靠的泸州市汽车二队赔偿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2万元。,提示: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 加害人应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等费用”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包括: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应包括应由死者抚养,但因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不因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实质性变化要求:1、找出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2、指出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 3、指出本案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能够为或不为一定

21、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构成 按调整对象分: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人身权 姓名、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民事权利 身份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所有权 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合同之债 债权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之债,(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 可抛弃、转让或 依法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隶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自身,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本章小结:本章主要内容: 一、民法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

22、体及其构成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三)法人 (资格的取得条件) 三、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构成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课后思考: 论述:学习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何现实意义?,第三章 代理制度主讲内容:代理的概念、特征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课前思考案例:案例一: 张某在国外务工,与其女友约定2011年5月1日结婚,但因种种原因其不能如期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不耽误结婚,其想让其孪生兄弟持其身份证代替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其弟弟代为登记是否有效?,案例二: 张林为一个人独资企

23、业的老板,某日,其授权其助理到外地代他签定一笔合同,书面授权书中明确约定,助理有权在5万元内代张某签署合同,合同标的若超出5万元,必须请示张林后才能决定是否签署合同,否则,合同后果有助理自负。但助理经不起外地客户的游说,最终签定一单10万元的购货合同,事后,张林以助理越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外地客户要求其履行合同的请求。问 (1)助理到外地代张林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的那种类型? (2)助理超越老板张林受予其的权利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2)该合同是否属有效合同?如果合同有效,张林和助理谁应履行该合同?,案例三: 关云是某中学的学生(15岁),一日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一处居民

24、楼,楼上3搂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经此地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但因赵海对刘华的车不熟悉,车速较慢,最后终于将关云送至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后关云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掉落盆的主人的王林对关云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中关云父亲是否有代关云起诉侵权人王林的权利?,案例四: 王武是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因善于与客户打交道,工作业绩颇佳,曾多次受到公司嘉奖。2012年10月1日国庆长假结束后,王武向其任职的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想凭借自己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自己开

25、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创业之初,为打开局面,王武仍以其原所任职公司的名义与原来公司客户进行业务往来,2012年10月,王武利用其离职时原单位尚未收回的盖有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为自己开的公司向原任职公司的老客户上海某电子制品厂订购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因资金困难,直至2013年2月仍未支付货款,上海某电子制品厂于是一纸诉状将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所欠全部货款 问: 1、 王武离职后,以原公司并已订货的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 2、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5、张、王、李三人是好友, 三人约定合伙开一家京味餐馆, 合伙协议约定,张负责餐馆采购

26、,王负责大堂管理及公司账目,李负责后厨,同时还约定,同时还约定三人各司其职,任何人不得做有违合伙利益的行为,后在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张经常到其自己开的超市采购东西,且所购物品及菜品质次价高,为此,三人发生争执-。问:1)张代餐馆采购物品是否属于有权代理? 2)张的行为按民事代理制度该如何定性?,课前思考题1、何谓代理? 代理关系的当事人有哪些?2、张某委托其孪生兄弟代自己办理结婚手续可否?3、代理权的取得途径及代理的分类4、在代理关系中,谁应对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5、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可否转委托?,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特征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代理、代理

27、人与被代理人 1、 代理:指依法或依据委托代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制度讲解,二、代理的特点: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指直接代理 2、代理人实施的行为须有法律上的效果 即:在被代理人(即:本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如图所示: 被代理人(本人) 代理关系 承担代理后果 代理人 实施代理行为 第三人,三、不得代理的情形: 即:依法或依约不得代理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如:结婚、离婚等(属于法定不得代理),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28、一、代理权的产生及代理的分类 按代理权来源不同分: (一)法定代理(同监护制度) 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代理 据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代理(又即:依约代理) 基于委托方的单方授权而产生 (可口头、可书面委托。) 注:书面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担代理 责任,代理人对此负连带责任。 ( 代理人应为“补充性”连带责任,同时,应为“有偿代理”且 代理人对授权不明有重大过错),二、代理权的终止(一)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自然人)或消灭(法人); 2、代理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代理人死亡(自然人)或消灭(法人); 但以下4种情形为例外: 1)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约定代理事项完成时代里权终止的;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二)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已完成; 2、代理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 4、代理人辞去代理。 (三)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制定; 3、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监护关系的消灭。 如:离婚 解除收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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