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的价值问题目前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无不有大量文献涉及于此。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确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故而一切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都注定与法的价值讨论交织在一起,自由资本主义法的建立是这样,资本主义法的改革也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以及现在的法律改革也同样如此。但是,法的价值究竟在法的制度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它对于法的制度究竟如何发挥作用,这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本文试图作一些尝试性探讨。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价值这一术语有多种解释,从哲学意义上说,它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
2、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对于法的价值,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讨论,即法自身的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法自身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和性能所决定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基于法是普遍、稳定的规范,法的这种价值表现在它能中介其他价值,能提供稳定的秩序,能够使国家权力运用规范化等1(P5961)。法所追求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很多人将此称为法的价值,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应当说,这些范畴并不是法所必然包含的,即法并不必然包含或提供正义、自由等内容。这些范畴实际上是人们利益的抽象。从发生意义上说,这些范畴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它们的产生和范围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这些范畴所表
3、达的实际内容,其实正是人们的普遍利益本身。比如,正义在实质上“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 P212)。或者说,它就是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要求的理论抽象和神圣化的表现。人们居于现实生产关系的不同方面,其由生产关系不同方面所决定的根本利益要求,总会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总会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抽象为一般观念,成为这些人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最一般标准,这就是正义。又如自由,它是主体不受约束的状态,在实质上它是人的存在与整个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其表现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具有独立性,在自然和社会所具备的条件范围内,主体自主选择和安排自己的行为。这些范畴体现了人们的利益,它们是人们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因而成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目标。人们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这些价值目标。当法律制度把这些价值目标纳入了自己的体系、确认了这些价值时,人们就感到法本身具有了这些价值,它能够提供正义、能够保证自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