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 【 分 类 索 引 】 业 务 类 别申 报 纳 税 表 单 类 型纳 税 人 填 报 设 置 依 据 ( 表 单 来 源 )政 策 规 定 表 单【 政 策 依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第32号 )【 表 单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和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2、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表 。 纳 税 人 不 论 有 无 销 售 额 , 均 应 按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按 期 填 报 本 表 ,并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税 款 所 属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 元 至 角 分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所 属行业 :纳 税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人 姓 名 注 册地 址 营 业 地址开 户 银 行 及 帐号 企 业 登 记注 册 类 型 电 话号 码项 目
3、 栏 次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及 劳 务和 应 税 服 务本 月 数 本 年 累 计 本 月 数 本 年 累 计销售额 ( 一 ) 按 适 用 税 率 征 税销 售 额 1其 中 : 应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2应 税 劳 务 销 售额 3纳 税 检 查 调 整的 销 售 额 4( 二 ) 按 简 易 征 收 办 法征 税 销 售 额 5其 中 : 纳 税 检 查 调 整 的 6销 售 额( 三 ) 免 、 抵 、 退 办 法出 口 销 售 额 7 ( 四 ) 免 税 销 售 额 8 其 中 : 免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9 免 税 劳
4、务 销 售 额 10 税款计算销 项 税 额 11进 项 税 额 12上 期 留 抵 税 额 13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14免 、 抵 、 退 应 退 税 额 15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的 纳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 额 16 应 抵 扣 税 额 合 计 17=12+13-14-15+16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18( 如1711, 则为 17, 否则 为 11)应 纳 税 额 19=11-18期 末 留 抵 税 额 20=17-18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的应 纳 税 额 21按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额 22 应 纳 税
5、额 减 征 额 23应 纳 税 额 合 计 24=19+21-23税款缴纳 期 初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负 数 ) 25实 收 出 口 开 具 专 用 缴款 书 退 税 额 26 本 期 已 缴 税 额 27=28+29+30+31 分 次 预 缴 税 额 28 出 口 开 具 专 用 缴 款书 预 缴 税 额 29 本 期 缴 纳 上 期 应 纳税 额 30 本 期 缴 纳 欠 缴 税 额 31期 末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负 数 ) 32=24+25+26-27其 中 : 欠 缴 税 额 ( 0) 33=25+26-27 本 期 应 补 (退 )税 额 3424-28-2
6、9 即 征 即 退 实 际 退 税 额 35 期 初 未 缴 查 补 税 额 36 本 期 入 库 查 补 税 额 37 期 末 未 缴 查 补 税 额 38=16+22+36-37 授权声明 如 果 你 已 委 托 代 理 人 申 报 , 请 填 写 下列 资 料 : 申报人声明为 代 理 一 切 税 务 事 宜 , 现 授 权 此 纳 税 申 报 表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填 报 的 , 我 相 信( 地 址 ) 为 本 纳 税 人 的 代 理 申 报 人 ,任 何 与 本 它 是 真 实 的 、 可 靠 的 、 完 整 的 。申 报
7、 表 有 关 的 往 来 文 件 , 都 可 寄 予 此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声 明 人 签 字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收 到 日 期 : 接 收 人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盖 章 :【 表 单 说 明 】本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列 资 料 填 写 说 明 ( 以 下 简 称 本 表 及 填 写 说 明 )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一 、 名 词 解 释( 一 ) 本 表 及 填 写 说 明 所 称 “ 应 税 货 物 ” , 是 指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货 物 。( 二 ) 本 表 及 填
8、 写 说 明 所 称 “ 应 税 劳 务 ” , 是 指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加 工 、 修 理 、 修 配 劳 务 。( 三 ) 本 表 及 填 写 说 明 所 称 “ 应 税 服 务 ” , 是 指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服 务 。( 四 ) 本 表 及 填 写 说 明 所 称 “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税 ” 、 “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 和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 均指 按 “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 公 式 计 算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税 方 法 。( 五 ) 本 表 及
9、填 写 说 明 所 称 “ 按 简 易 办 法 计 税 ” 、 “ 按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 和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均 指 按 “ 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 公 式 计 算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税 方 法 。( 六 ) 本 表 及 填 写 说 明 所 称 “ 应 税 服 务 扣 除 项 目 ” , 是 指 纳 税 人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在 确 定 应 税 服务 销 售 额 时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允 许 其 从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价 款 的 项 目 。( 七 ) 本 表
10、及 填 写 说 明 所 称 “ 税 控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 包 括 以 下 3种 :1.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防 伪 税 控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2.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3.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税 控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二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 填 写 说 明( 一 ) “ 税 款 所 属 时 间 ”
11、: 指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所 属 时 间 ,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起 止 年 、月 、 日 。( 二 ) “ 填 表 日 期 ” : 指 纳 税 人 填 写 本 表 的 具 体 日 期 。( 三 )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 填 写 纳 税 人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四 ) “ 所 属 行 业 ” : 按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中 的 小 类 行 业 填 写 。( 五 ) “ 纳 税 人 名 称 ” : 填 写 纳 税 人 单 位 名 称 全 称 。( 六 )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
12、填 写 纳 税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姓 名 。( 七 ) “ 注 册 地 址 ” : 填 写 纳 税 人 税 务 登 记 证 所 注 明 的 详 细 地 址 。( 八 ) “ 生 产 经 营 地 址 ” : 填 写 纳 税 人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 九 ) “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 : 填 写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纳 税 人 在 该 银 行 的 结 算 账 户 号 码 。( 十 ) “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 按 纳 税 人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栏 目 内 容 填 写 。( 十 一 ) “ 电 话 号 码 ”
13、 : 填 写 可 联 系 到 纳 税 人 的 常 用 电 话 号 码 。( 十 二 )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填 写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的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的 征 ( 退 ) 税 数 据 。( 十 三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填 写 除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以 外 的 货 物 、 劳务 和 应 税 服 务 的 征 ( 免 ) 税 数 据 。( 十 四 ) “ 本 年 累 计 ” 列 : 一 般 填 写 本
14、年 度 内 各 月 “ 本 月 数 ” 之 和 。 其 中 , 第 13、 20、 25、32、 36、 38栏 及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的 “ 本 年 累 计 ” 分 别按 本 填 写 说 明 第 ( 二 十 七 ) 、 ( 三 十 四 ) 、 ( 三 十 九 ) 、 ( 四 十 六 ) 、 ( 五 十 ) 、 ( 五 十 二 ) 、 ( 三 十 二 ) 条要 求 填 写 。( 十 五 ) 第 1栏 “ ( 一 )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税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一 般 计 税
15、 方 法 计 算 缴 纳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 包 含 : 在 财 务 上 不 作 销 售 但 按 税 法 规 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 销 售 和 价 外 费 用 的销 售 额 ; 外 贸 企 业 作 价 销 售 进 料 加 工 复 出 口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 税 务 、 财 政 、 审 计 部 门 检 查 后 按 一 般计 税 方 法 计 算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前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16、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9列 第 1至 5行 之和 -第 9列 第 6、 7行 之 和 ;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一 ) 第 9列 第 6、 7行 之 和 。( 十 六 ) 第 2栏 “ 其 中 : 应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货物 的 销 售 额 。 包 含 在 财 务 上 不 作 销 售 但 按 税 法 规 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 销
17、 售 货 物 和 价 外 费 用 销 售额 , 以 及 外 贸 企 业 作 价 销 售 进 料 加 工 复 出 口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 十 七 ) 第 3栏 “ 应 税 劳 务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劳 务 的 销售 额 。( 十 八 ) 第 4栏 “ 纳 税 检 查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因 税 务 、 财 政 、 审 计 部 门 检 查 , 并 按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在 本 期 计 算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 但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的 货
18、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经 纳 税 检 查 发 现 偷 税 的 , 不 填 入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而 应 填 入 “ 一 般 货 物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前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7列 第 1至 5行 之和 。 ( 十 九 ) 第 5栏 “ 按 简 易 办
19、 法 计 税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销售 额 。 包 含 纳 税 检 查 调 整 按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前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应 税 服 务 按 规 定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分 支 机 构 , 其 当 期 按 预 征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也 填入 本 栏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20、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9列 第 8至 13 行之 和 -第 9列 第 14、 15 行 之 和 ;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资 料 ( 一 ) 第 9列 第 14、 15行 之 和 。( 二 十 ) 第 6栏 “ 其 中 : 纳 税 检 查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因 税 务 、 财 政 、 审 计 部 门 检 查 ,并 按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在 本 期 计 算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 但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21、征 即 退 政 策 的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务 , 经 纳 税 检 查 发 现 偷 税 的 , 不 填 入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而 应 填 入 “ 一 般 货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前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 二 十 一 ) 第 7栏 “ 免 、 抵 、 退 办 法 出 口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适 用 免 、 抵 、 退 税 办 法 的出 口
22、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前 的 销 售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9列 第 16、 17 行之 和 。( 二 十 二 ) 第 8栏 “ 免 税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和 适 用零 税 率 的 销 售 额 , 但 零 税 率 的 销 售 额 中 不 包
23、括 适 用 免 、 抵 、 退 税 办 法 的 销 售 额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前 的 免 税 销 售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9列 第 18、 19 行之 和 。( 二 十 三 ) 第 9栏 “ 其 中 : 免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货物 销 售 额 及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货 物 销 售 额
24、, 但 零 税 率 的 销 售 额 中 不 包 括 适 用 免 、 抵 、 退 税 办 法 出 口 货物 的 销 售 额 。( 二 十 四 ) 第 10 栏 “ 免 税 劳 务 销 售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劳 务 销售 额 及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劳 务 销 售 额 , 但 零 税 率 的 销 售 额 中 不 包 括 适 用 免 、 抵 、 退 税 办 法 的 劳 务 的 销售 额 。( 二 十 五 ) 第 11栏 “ 销 项 税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货 物 、
25、劳 务 和 应 税服 务 的 销 项 税 额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有 扣 除 项 目 的 , 本 栏 应 填 写 扣 除 之 后 的 销 项 税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 第 10 列 第 1、 3行之 和 -10列 第 6行 ) +( 第 14列 第 2、 4、 5行 之 和 -14列 第 7行 )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10列 第 6行
26、+第 14列 第 7行 。( 二 十 六 ) 第 12栏 “ 进 项 税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申 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二 ) 第 12 栏 “ 税 额 ” 。( 二 十 七 ) 第 13栏 “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1.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按 规 定 须 挂 账 的 纳 税 人 ,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本 栏 的 “ 本 月 数 ” 和 “ 本 年 累
27、 计 ”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按 规 定 须 挂 账 的 纳 税 人 是 指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前 一 个 税 款 所 属 期 的 申 报 表 第 20 栏“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务 ” 列 “ 本 月 数 ” 大 于 零 , 且 兼 有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应 税 服 务 的纳 税 人 ( 下 同 ) 。 其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前 一 个 税 款 所 属 期 的 申 报 表 第 20 栏 “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及 劳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以 下 称 为 货 物 和 劳 务 挂 账 留
28、 抵 税 额 。( 1)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填 写 “ 0” ;以 后 各 期 按 上 期 申 报 表 第 20栏 “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填写 。( 2)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 反 映 货 物 和 劳 务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本期 期 初 余 额 。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按 试 点
29、 实 施 之 日 前 一 个 税 款 所 属 期 的 申 报 表 第 20 栏 “ 期末 留 抵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务 ” 列 “ 本 月 数 ” 填 写 ; 以 后 各 期 按 上 期 申 报 表 第 20 栏 “ 期 末 留 抵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填 写 。( 3)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上 期 申 报 表 第 20 栏 “ 期 末 留抵 税 额 ”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30、 列 “ 本 月 数 ” 填 写 。2.其 他 纳 税 人 ,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本 栏 “ 本 月 数 ” 和 “ 本 年 累 计 ” 。其 他 纳 税 人 是 指 除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按 规 定 须 挂 账 的 纳 税 人 之 外 的 纳 税 人 ( 下 同 ) 。( 1)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上 期 申 报 表 第 20栏 “ 期 末 留 抵 税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填 写 。( 2)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31、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 填 写 “ 0” 。( 3)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上 期 申 报 表 第 20 栏 “ 期 末 留抵 税 额 ”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填 写 。( 二 十 八 ) 第 14 栏 “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 填 写 纳 税 人 已 经 抵 扣 , 但 按 税 法 规 定 本 期 应 转 出 的 进项 税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32、 数 ”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二 ) 第 13 栏 “ 税 额 ” 。( 二 十 九 ) 第 15 栏 “ 免 、 抵 、 退 应 退 税 额 ” : 反 映 税 务 机 关 退 税 部 门 按 照 出 口 货 物 、 劳 务 和应 税 服 务 免 、 抵 、 退 办 法 审 批 的 增 值 税 应 退 税 额 。( 三 十 ) 第 16栏 “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 额 ” : 填 写 税 务 、 财 政 、 审 计 部 门 检查 ,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33、 算 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8列 第 1至 5行 之和 + 附 列 资 料 ( 二 ) 第 19栏 。( 三 十 一 ) 第 17 栏 “ 应 抵 扣 税 额 合 计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应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合 计 数 。 按 表 中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三 十 二 )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1.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按 规 定 须 挂 账 的 纳 税 人 , 按 以 下 要
34、 求 填 写 本 栏 的 “ 本 月 数 ” 和 “ 本 年 累 计 ” 。( 1)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2)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 填 写 货 物 和 劳 务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本期 实 际 抵 减 一 般 货 物 和 劳 务 应 纳 税 额 的 数 额 。 将 “ 货 物 和 劳 务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 与 “ 一般 计 税 方 法 的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35、 务 应 纳 税 额 ” 两 个 数 据 相 比 较 , 取 二 者 中 小 的 数 据 。其 中 : 货 物 和 劳 务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第 13栏 “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务 应 纳 税 额 ( 第 11栏 “ 销 项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36、本 月 数 ” )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项 税 额 比 例 ;一 般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项 税 额 比 例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10列 第 1、 3行 之 和 -第 10列 第 6行 ) 第 11栏 “ 销 项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100 。( 3)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2.其 他 纳 税 人 ,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本 栏 的 “ 本 月 数 ” 和 “
37、本 年 累 计 ” :( 1)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2)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 填 写 “ 0” 。( 3)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三 十 三 ) 第 19 栏 “ 应 纳 税 额 ” : 反 映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并 应 缴 纳 的 增
38、 值 税 额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1.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第 11栏 “ 销 项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数 ”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2.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39、本 月 数 ” 第 11栏 “ 销 项 税 额 ” “ 即 征 即 退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务 ” 列 “ 本 月 数 ” 。( 三 十 四 ) 第 20栏 “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1.上 期 留 抵 税 额 按 规 定 须 挂 账 的 纳 税 人 ,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本 栏 的 “ 本 月 数 ” 和 “ 本 年 累 计 ” :( 1)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反
40、 映 试 点 实 施 以 后 , 一 般 货 物 、 劳务 和 应 税 服 务 共 同 形 成 的 留 抵 税 额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2)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 反 映 货 物 和 劳 务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在 试 点 实 施 以 后 抵 减 一 般 货 物 和 劳 务 应 纳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第 13栏 “ 上 期 留 抵 税 额 ”
41、“ 一 般 货 物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第 18栏 “ 实 际 抵 扣 税 额 ”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年 累 计 ” 。( 3)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2.其 他 纳 税 人 , 按 以 下 要 求 填 写 本 栏 “ 本 月 数 ” 和 “ 本 年 累 计 ” :( 1)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42、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2)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年 累 计 ” : 填 写 “ 0” 。( 3)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三 十 五 ) 第 21 栏 “ 简 易 计 税 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 反 映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并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 但 不 包 括 按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
43、额 。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填写 : 本 栏 “ 一 般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 第 10 列 第 8至 11行 之 和 -第 10 列 第 14行 ) +( 第 14列 第 12行 至 13行 之 和 -第 14列 第 15行 )本 栏 “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 劳 务 和 应 税 服 务 ” 列 “ 本 月 数 ” 附 列 资 料 ( 一 ) 第 10 列 第 14行 +第 14 列 第 15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按 规 定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44、增 值 税 的 分 支 机 构 , 应 将 预 征 增值 税 额 填 入 本 栏 。 预 征 增 值 税 额 =应 预 征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预 征 率 。( 三 十 六 ) 第 22 栏 “ 按 简 易 计 税 办 法 计 算 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因 税 务 、财 政 、 审 计 部 门 检 查 并 按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 额 。( 三 十 七 ) 第 23 栏 “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减 征 的 增 值 税 应
45、 纳 税额 。 包 含 按 照 规 定 可 在 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全 额 抵 减 的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费 用 以 及 技 术 维 护费 。 当 本 期 减 征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第 19栏 “ 应 纳 税 额 ” 与 第 21栏 “ 简 易 计 税 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之 和 时 , 按 本 期 减 征 额 实 际 填 写 ; 当 本 期 减 征 额 大 于 第 19 栏 “ 应 纳 税 额 ” 与 第 21栏 “ 简 易 计 税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 之 和 时 , 按 本 期 第 19 栏 与 第 21 栏
46、之 和 填 写 。 本 期 减 征 额 不 足 抵 减 部 分 结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 三 十 八 ) 第 24 栏 “ 应 纳 税 额 合 计 ” : 反 映 纳 税 人 本 期 应 缴 增 值 税 的 合 计 数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式 计 算 填 写 。( 三 十 九 ) 第 25栏 “ 期 初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 负 数 ) ” : “ 本 月 数 ” 按 上 一 税 款 所 属 期 申 报 表 第32栏 “ 期 末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 负 数 ) ” “ 本 月 数 ” 填 写 。 “ 本 年 累 计 ” 按 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税
47、款 所 属期 申 报 表 第 32栏 “ 期 末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 负 数 ) ” “ 本 年 累 计 ” 填 写 。( 四 十 ) 第 26栏 “ 实 收 出 口 开 具 专 用 缴 款 书 退 税 额 ” : 本 栏 不 填 写 。( 四 十 一 ) 第 27 栏 “ 本 期 已 缴 税 额 ” : 反 映 纳 税 人 本 期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 但 不 包 括 本 期入 库 的 查 补 税 款 。 按 表 中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填 写 。( 四 十 二 ) 第 28 栏 “ 分 次 预 缴 税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已 缴 纳 的
48、 准 予 在 本 期 增 值 税 应 纳 税额 中 抵 减 的 税 额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 税 服 务 按 规 定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总 机 构 , 其 可 以 从 本 期增 值 税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减 的 分 支 机 构 已 缴 纳 的 税 款 , 按 当 期 实 际 可 抵 减 数 填 入 本 栏 , 不 足 抵 减 部 分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减 。( 四 十 三 ) 第 29栏 “ 出 口 开 具 专 用 缴 款 书 预 缴 税 额 ” : 本 栏 不 填 写 。( 四 十 四 ) 第 30 栏 “ 本 期 缴
49、纳 上 期 应 纳 税 额 ” : 填 写 纳 税 人 本 期 缴 纳 上 一 税 款 所 属 期 应 缴未 缴 的 增 值 税 额 。( 四 十 五 ) 第 31 栏 “ 本 期 缴 纳 欠 缴 税 额 ” : 反 映 纳 税 人 本 期 实 际 缴 纳 和 留 抵 税 额 抵 减 的 增值 税 欠 税 额 , 但 不 包 括 缴 纳 入 库 的 查 补 增 值 税 额 。( 四 十 六 ) 第 32 栏 “ 期 末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 负 数 ) ” : “ 本 月 数 ” 反 映 纳 税 人 本 期 期 末 应 缴 未缴 的 增 值 税 额 , 但 不 包 括 纳 税 检 查 应 缴 未 缴 的 税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