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其他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制度概述,第三节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第二节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第四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第五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第六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第七节 转关运输货物,第一节 保税进出口货物制度概述,一、保税制度与保税货物(一)保税制度的定义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制度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行为日趋频繁,由于交通工具的改善以及生产力的进步,使得市场上产品的品种日益增多,人们也产生了不同的
2、消费需求,出现了大量专门从事转口贸易的商人。(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在国际海关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的京都条约中,涉及保税业务的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海关保税储存制度,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可无须缴纳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制度。,综上所述,国际上海关保税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国际商品贸易、进口使用和加工制造,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大类型:第一种:商品贸易型。如保税仓库、保税集团、保税陈列场等。第二种:加工制造型。如保税工厂、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等。第三种: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如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我国的保税制度借鉴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主要类型与海关合作理事会京都
3、条约中的内容基本一致。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我国保税制度的重点是促进对外加工制造业的发展,以充分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快国民经济建设的步伐。,(三)保税货物的概念和特点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的基本特点包括:1.进口货物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进境在这里,特定目的是指保税加工和保税储存。2.货物的最终流向是复运出境无论是保税加工的进口货物还是进境进行保税储存的进口货物,在进境时事受保税待遇的前提是该货物在进境时能够确认其在将来以特定形式复运出境,或者至少不应具备足够的条件确认该货物的最终消费或使用地在境内。3.在满
4、足特定条件下,保税货物可以暂免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款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之下在境内进行特定的加工、储存,在适用不同的海关事务担保后,在进境时可以享有暂免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款的待遇。,二、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除了和一般进出口报关程序一样有进出境报关阶段外,还有合同备案和核销结案阶段。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如图所示:,第二节 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一、概述(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5、,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即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加工贸易通常有两种形式:1.来料加工2.进料加工,(二)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另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三)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海关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
6、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过程,反映出保税加工监管制度具有“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的特点。,4.监管延伸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需要延伸。从地点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是海关监管的场所。从时间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保税监管的结束,而是继续,海关“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最终核销结案为止。这里涉及两个期限: (1)准予保税的期限 (2)申请核销的期限,5.核销结关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保税加工货物的核销是非常复杂的工作。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
7、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正确处理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二、电子化手册的建立(一)电子手册概述电子手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另一个监管模式。电子手册管理仍然以企业的单个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建立一个电子手册。电子手册管理有以下特点:第一,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第二,可分段备案也可非分段备案;第三,网络审批和
8、备案;第四,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第五,全额保税;第六,全国口岸报关。,(二)电子手册建立电子手册的建立同样要经过加上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手册等三个步骤,基本程序同电子账册。1.建立归并关系(1)预审核。电子手册归并关系的建立是针对联网企业的所有料号组保税加工货物的,是一项基础性预备工作。(2)预归类。经海关批准实行电子手册联网监管的,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料号级保税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名称及对应的HS编码是否准确,必要时还应审核企业提供的为确认HS编码所需的资料,如有疑难,应按规定上报归类职能部门审定。(3)建立归并关系。在预归类
9、的基础上,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须归并关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应的归并原则。电子手册的归并原则与“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归并原则一致。,2.配置硬件和软件(1)配置硬件。实施电子手册联网监管的,海关端应配置可登陆互联网的微机,供查问电子手册的物料和归并关系备案等。(2)配置软件。在海关端和企业端配置的可登陆互联网的微机上,必须安装中小企业模式联网监管系统,以便海关和企业登陆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进行数据报送和审批等操作。3.建立底账海关审核通过企业提交的顿归类、预归并关系后,企业将申报地海关、企业内部编号、经营单位、加工单位、主管海关、管理对象等企业基本信息、保税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序号、贷号、中文品名
10、、计量单位、法定单位等企业料号级物料数据传送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关登陆数据中心相关界面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向企业发送回执。,三、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电子化手册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分述如下:(一)合同备案1.合同备案的含义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建立“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其他准子备案凭证的行为。2.合同备案的企业国
11、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3.合同备案的步骤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1)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2)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3)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4)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还要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5)需要开设台账的,应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
12、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6)不需要开设台账的,直接由海关建立电子化手册或核发其他备案凭证。,4.合同备案的内容(1)备案单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2)备案商品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的商品。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
13、印件的商品。(3)保税额度加工贸易会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末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4)台账制度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原则,或不设台账,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为了简化手续,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按规定不设台账或台账保证金空转,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 000美元及以下的客供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免领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
14、同向主管海关备案。,5.合同备案的凭证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准予的凭证。(1)电子化手册编号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电子化手册编号。(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C类企业外,免予建立电子化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阶段。,6.合同备案的变更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
15、还须变更台账。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l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并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
16、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5)加工贸易抵押申请经经营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正式书面申请;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
17、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二)进出口报关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适用进出口报关阶段程序,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等3种情形。1.进出境货物报关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凭电子化手册编号或持有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
18、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3个环节。,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
19、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
20、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的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企业报核所需的单证如下: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核销核算表; (4)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4.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1)合同履约后,
21、及时收集、整理、核对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5.特殊情况的报核(1)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合同报核(2)无需建立手册的5 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的合同报核(3)撤销合同报核(4)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报核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海关对企业的报核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
22、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四、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一)电子账册概述海关对加上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方式。(二)电子账册建立电子账册的建立要经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商品归并关系
23、和电了账册等三个步骤。,第三节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二)监管模式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三)监管特
24、征保税物流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人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1.设立审批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2.准入保税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3.纳税暂缓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4.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2)监管时间延伸5.运离结关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
25、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仓库概述1.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
26、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2.保税仓库的类型(1)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2)保税仓库按照最终用途不同,又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1.进仓报关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许可证件,由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1)在口岸海关报关。(2)在主管海关报关。2.出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根据情况,可以逐一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3.流转报关保
27、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督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当各自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三)监管和报关要点第一,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三,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若发生损毁
28、或者灭失,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或刷贴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第五,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交月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月报单证,将上月仓库货物人、出、转、存、退等情况以计算机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仓库主管海关。,三、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1.含义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
29、区域。2.功能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以下保税物流业务:(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服务;(3)国际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6)检测、维修;(7)商品展示;(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3.管理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0、,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四、保税区及其它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区概述1.含义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2.功能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居住。3.海关监管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
31、,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为了支持保税区的发展,保税区享有以下免税优惠:(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进口货物,海关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监管。,(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1.进出境报关2.进出区报关(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2)进出区外发
32、加工(3)设备进出区(三)监管和报关要点(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予交验许可证件。(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也不准开展加工贸易。(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5)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6)区内加
33、工企业将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及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予交付缓税利息。(7)用含有境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进口料件数量征税;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五、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程序(一)出口加工区概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是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过程的一种尝试。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
34、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二)报关程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境(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1)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方式办理转关。但下列情况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跨关区进口车辆、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货物进
35、区;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货物。(2)对于同一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按直通式报关。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第四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念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特别限定区域,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二)特征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 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
36、证件);(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注: 建筑材料指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见表7-4。(4)超越特定的使用范围应当补税;(5)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适用范围1.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保税区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质,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企业自用物资;出口加工区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出口加工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企业自用物资;边民互市贸易中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商品。2.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
37、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企业进口的专用仪器、机器设备,以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四)特定减免税适用范围,二、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报关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报关阶段。前期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进出境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后续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一)接受并审核减免税申请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监管(1)备案登记(2)进口申请
38、监管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监管(1)备案登记(2)进口申请监管3.特定用途减免税监管(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监管(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自海关签发该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二)进出口报关监管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程序,可参见本章第一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程序中的有关内容。但是,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监管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还是有所不同:(1)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监管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
39、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的基本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调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但对某些外商投资和某些许可证件种类,国家规定有特殊优惠政策,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对规定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的,则不必向海关提交。,(三)申请解除监管1.监管年限届满,解除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仅限于特定区域、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一般情况下,解除海关监管的前提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届满,经过有关企业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对该货物的监管。2.在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的情况(1)经报海关
40、核准,提交单证、缴纳税费之后,在境内出售或者转让特定减免税货物;(2)退运出境;(3)放弃货物,交海关处理。,第五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一、暂准进出口货物概述(一)定义为了特定目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有条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暂免提交进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二)特征暂准进出境货物有以下特征: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2.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三)适用范围按照我国海关对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分,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适用
41、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2)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3)集装箱箱体;(4)暂时进出口货物。(四)海关对进境展览品的监管要求进境展览品是暂准进出口货物重要的组成部分,海关对其有特定的监管要求如下:(1)进境展览品自申报进境之日起至复运出境之日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2)展览品应在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3)展览品展出时需要移动展出场所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展出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阐明有关情况。(4)展览需异地展出的,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展出地海关提出申请。,二、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一)ATA单证册概念ATA单证册,即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
42、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附约和ATA公约确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二)ATA单证册制度1.ATA单证册的格式一份ATA单证册由若干页ATA单证组成,单证的具体数目依其经过的国家数目而定。一般由以下8页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2.ATA单证册系统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ATA公约建立于一种为各成员国(地区)海关、货物所有人、有关团体共同遵守的简单、有效的系统,以此来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各成员国(地区)的各种进出境手续,为货物的暂时进出口提供最大限度
43、的便利。,A TA单证册系统之所以能够起到最大限度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口的各种繁琐手续,是因为实施了以下两个措施:(1)使用了ATA单证册。(2)建立了国际担保连环系统。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1)进境申报(2)出境申报(3)过境申报(4)担保和许可证件(5)ATA单证册申报文字,5.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核销结关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复运进出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持证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三
44、)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1)进境展览品(2)出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包含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属于一般出口,需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许可证。,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45、。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1)进境申报(2)出境申报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1)复运进出境(2)转为正式进出口(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四)集装箱箱体1.适用范围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运输实践中分为承运人所有的集装箱和货主所有的集装箱,海关认为其可以是一种运输设备或者是货主的货物。2.暂时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
46、个月内复运出境。,(五)暂时进出口货物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关税条例第42条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暂时进出的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
47、复运进境。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3.进出境申报(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2)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4.核销结关(1)复运进出境(2)转为正式进口(3)放弃(4)核销结关,第六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一、过境、转远、通运货物(一)过境货物1.过境货物概念及范围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物。包括:(1)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进境;(2)与我国有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按有关协定准予进境;(3)同我国没有上述相关协议国家收、发货
48、的过境货物, 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下列货物禁止过境:(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2.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及承运条件(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我国办理过境运输的全程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有关企业。承担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应承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