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GB 171672006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 代 替 GB/T 17167 一 1997General principle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energy using2006-06-发 布 2007-01-01 实 施 前 言 本 标 准 的 4.3.2、 4.3.3、 4.3.4、 4.3.5、 4.3.8 是 强 制 性 条 款 , 其 余 是 推 荐 性
2、 条 款 本 标 准 代 替 GB/T 17167 一 1997 企 业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导 则 本 标 准 与 GB/T 17167 一 1997 相 比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标 准 名 称 改 为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 ”标 准 变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 增 加 了 非 工 业 企 业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 ; 对 用 能 单 位 、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进 行 了 调 整 ; 对
3、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要 求 进 行 了 调 整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环 境 和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司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计 量 司 和 国 家 标 准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工 交 部 提 出 。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能 源 基 础 与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全 国 节 能 监 测 中 心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能 源 研 究 所 、 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中 国 有色 金 属 工 业
4、 标 准 计 量 质 量 研 究 所 、 湖 南 省 节 能 监 测 中 心 、 中 国 计 量 协 会 冶 金 分 会 、 中 国 建 筑 材 料 工 业 协 会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万 路 ,王 顺 安 ,何 相 助 ,贾 力 ,李 爱 仙 ,辛 定 国 ,叶 元 乔 ,康 治 清 。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等 独
5、 立 核 算 的 用 能 单 位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与 本 标 准 , 然 而 ,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与 本 标 准 。 GB/T 6422 企 业
6、 能 耗 计 量 与 测 试 导 则 GB/T 15316 节 能 监 测 技 术 通 则 GB/T 18603-2001 天 然 气 计 量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标 准 采 用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 3.1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energy测 量 对 象 为 一 次 能 源 、 二 次 能 源 和 载 能 工 具 的 计 量 器 具 。 3.2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s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7、实 际 的 安 装 配 备 数 量 占 理 论 需 要 量 的 百 分 数 。 注 :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理 论 需 要 量 是 指 为 测 量 全 部 能 源 量 值 所 需 配 备 的 计 量 器 具 数 量 。 3.3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 能 单 位 的 下 属 的 能 源 核 算 单 位 。 4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4.1 能 源 计 量 的 种 类 及 范 围 本 标 准 所 称 能 源 , 指 煤 炭 、 原 油 、 天 然 气 、 焦 碳 、 煤 气 、 热 力 、 成 品 油 、 液 化
8、 石 油 气 、 生 物 质 能 和 其 他 直 接 或者 通 过 加 工 、 转 换 而 取 得 有 用 能 的 各 种 资 源 。 能 源 计 量 范 围 : 1. 输 入 用 能 单 位 、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用 能 设 备 的 能 源 及 载 能 工 质 ; 2. 输 出 用 能 单 位 、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用 能 设 备 的 能 源 及 载 能 工 质 ; 3. 用 能 单 位 、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用 能 设 备 使 用 ( 消 耗 ) 的 能 源 及 载 能 工 质 ; 4. 用 能 单 位 、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用 能 设 备 自 产
9、的 能 源 及 载 能 工 质 ; 5. 用 能 单 位 、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用 能 设 备 可 回 收 利 用 的 余 热 资 源 。 4.2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配 置 原 则 4.2.1 应 满 足 能 源 分 类 计 量 的 要 求 4.2.2 应 满 足 用 能 单 位 实 现 能 源 分 级 分 项 考 核 的 要 求 。 4.2.3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便 携 式 能 源 检 测 仪 表 , 以 满 足 自 检 自 查 的 要 求 。 4.3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要 求 4.3.1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10、 按 下 式 计 算 : % 式 中 : RP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 ; NS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实 际 的 安 装 配 备 数 量 ; NX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理 论 需 要 量 1. 用 能 单 位 应 加 装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2. 用 能 量 ( 产 能 量 或 输 运 能 量 ) 大 于 或 等 于 表 1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能 源 消 耗 量 限 定 值 的次 级 用 能 单 位 为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应 按 表 3 要 求 加 装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表 1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11、单 位 能 源 消 耗 量 ( 或 功 率 ) 的 限 定 值 能 源 种 类 电 力 煤 炭 、 焦 碳 原 油 、 成 品 油 、石 油 液 化 气 重 油 、渣 油 煤 气 、天 然 气 蒸 汽 、热 水 水 其 他 单 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a限 定 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注 1: 表 中 a 是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中 “年 ”的 符 号 。 注 2: 表 中 m3 指 在 标 准 状 态 下 , 表 2 同 。 注 3: 2926GJ 相 当 于 100t 标 准 煤 。 其 他 能
12、源 应 按 等 价 热 值 折 算 , 表 2 类 推 。 4.3.4 单 台 设 备 能 源 消 耗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表 2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能 源 消 耗 量 限 定 值 的 为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应 按 表 3 要 求 加 装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表 2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能 源 消 耗 量 ( 或 功 率 ) 限 定 值 能 源 种 类 电 力 煤 炭 、 焦 碳 原 油 、 成 品 油 、石 油 液 化 气 重 油 、渣 油 煤 气 、天 然 气 蒸 汽 、热 水 水 其 他 单 位 kW t/h t/h t/h m3/h
13、 MW t/h GJ/h限 定 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注 1: 对 于 可 单 独 进 行 能 源 计 量 考 核 的 用 能 单 元 (装 置 、 系 统 、 工 序 、 工 段 等 ), 如 果 用 能 单 元 已 配 备 了 能 源计 量 器 具 , 用 能 单 元 中 的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可 以 不 再 单 独 配 备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注 2: 对 于 集 中 管 理 同 类 用 能 设 备 的 用 能 单 元 ( 锅 炉 房 、 泵 房 等 ) 如 果 用 能 单 元 已 配 备 了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用 能 单元 中 的 主
14、 要 用 能 设 备 可 以 不 再 单 独 配 备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4.3.5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 表 3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率 要 求 单 位 : 能 源 种 类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进 出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电 力 100 100 95煤 炭 100 100 90固 态 能 源 焦 碳 100 100 90原 油 100 100 90成 品 油 100 100 95重 油 100 100 90液 态 能 源 渣 油 100 100 90天 然 气 100 100 90液 化 气
15、 100 100 90气 态 能 源 煤 气 100 90 80蒸 汽 100 80 70载 能 工 具 水 100 95 80可 回 收 利 用 的 余 能 90 95 -注 1: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的 季 节 性 供 暖 用 蒸 汽 (热 水 )可 采 用 非 直 接 计 量 载 能 工 质 流 量 的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注 2: 进 出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的 季 节 性 供 暖 用 蒸 汽 (热 水 )可 以 不 配 备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注 3: 在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上 作 为 辅 助 能 源 使 用 的 电 力 和 蒸 汽 、 水 等 载
16、能 工 质 , 其 耗 能 量 很 小 ( 低 于 表 2 的 要求 ) 可 以 不 配 备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4.3.6 对 于 从 事 能 源 加 工 、 转 换 、 输 运 性 质 的 用 能 单 位 ( 如 火 电 厂 、 输 变 电 企 业 等 ) , 其 所 配 备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应满 足 评 价 其 能 源 加 工 、 转 换 、 输 运 效 率 的 要 求 。 4.3.7 对 从 事 能 源 生 产 的 用 能 单 位 (如 采 煤 、 采 油 企 业 等 ) 其 所 配 备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应 满 足 评 价 其 单 位 产 品 能 源自 耗
17、率 的 要 求 。 4.3.8 用 能 单 位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满 足 表 4 的 要 求 。 表 4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等 级 要 求 计 量 器 具 类 别 计 量 目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要 求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燃 料 的 静 态 计 量 0.1衡 器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燃 料 的 动 态 计 量 0.5I 类 用 户 0.5SII 类 用 户 0.5III 类 用 户 1.0IV 类 用 户 2.0进 出 用 能 单 位 有 功 交 流 电能 计 量 V 类 用 户 2.0电 能 表 进 出 用 能
18、 单 位 的 直 流 电 能 计 量 2.0成 品 油 0.5油 流 量 表 (装 置 )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的 液 体 能 源 计 量 重 油 、 渣 油 1.0煤 气 2.0天 然 气 2.0气 体 流 量 表 (装 置 )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的 气 体 能 源 计 量 蒸 汽 2.5管 径 不 大 于 250mm 2.5水 流 量 表 (装 置 ) 进 出 用 能 单 位 的 水 量 计 量 管 径 大 于 250mm 1.5用 于 液 态 、 气 态 能 源 的 温 度 计 量 2.0温 度 仪 表 与 气 体 、 蒸 汽 质 量 计 算 相 关 的 温 度 计 量 1.0
19、用 于 液 态 、 气 态 能 源 的 压 力 计 量 2.0压 力 仪 表 与 气 体 、 蒸 汽 质 量 计 算 相 关 的 压 力 计 量 1.0注 1:当 计 量 器 具 是 由 传 感 器 (变 速 器 )、 二 次 仪 表 组 成 的 测 量 装 置 或 系 统 时 , 表 中 给 出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是 装 置 或系 统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 装 置 或 系 统 未 明 确 给 出 其 准 确 度 等 级 时 , 可 用 传 感 器 与 二 次 仪 表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按 误 差 合 成 方法 合 成 。 注 2:运 行 中 的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20、按 其 所 计 量 电 能 量 的 多 少 , 将 用 户 分 为 五 类 。 I 类 用 户 为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500 万kwh 及 以 上 或 变 压 器 容 量 为 10000kvA 及 以 上 的 高 压 计 费 用 户 ; II 类 用 户 为 小 于 I 类 用 户 用 电 量 (或 变 压 器 容量 )但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100 万 kwh 及 以 上 或 变 压 器 容 量 为 2000kvA 及 以 上 的 高 压 计 费 用 户 ;III 类 用 户 为 小 于II 类 用 户 用 电 量 (或 变 压 器 容 量 )但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10 万
21、kwh 及 以 上 或 变 压 器 容 量 为 315kvA 及 以 上 的 计 费 用户 ; IV 类 用 户 为 负 荷 容 量 为 315kvA 及 以 下 的 计 费 用 户 ; V 类 用 户 为 单 向 供 电 的 计 费 用 户 。 注 3:用 于 成 品 油 贸 易 结 算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0.2。 注 4:用 于 天 然 气 贸 易 结 算 的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符 合 GB/T18603 2001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的 要 求 。 4.3.9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所 配 备 能 源
22、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电 能 表 除 外 )参 照 表 4 的 要 求 ,电 能 表 可 比 表 4 的同 类 用 户 低 一 个 档 次 的 要 求 。 4.3.10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所 配 备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电 能 表 除 外 )参 照 表 4 的 要 求 ,电 能 表 可 比 表 4 的 同类 用 户 低 一 个 档 次 的 要 求 。 4.3.11 能 源 作 为 生 产 原 料 使 用 时 ,其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 4.3.12 能 源 计 量 器
23、具 的 性 能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生 产 工 艺 及 使 用 环 境 (如 温 度 、 温 度 变 化 率 、 照 明 、 振 动 、 噪 音 、 粉尘 、 腐 蚀 、 电 磁 干 扰 等 )要 求 。 5 企 业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5.1 能 源 计 量 制 度 5.1.1 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能 源 计 量 管 理 体 系 ,形 成 文 件 ,并 保 持 和 持 续 改 进 其 有 效 性 。 5.1.2 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 保持 和 使 用 文 件 化 的 程 序 来 规 范 能 源 计 量 人 员 的 行 为 、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24、和 能 源 计 量 数 据 的 采 集 、 处 理 和 汇 总 。 5.2 能 源 计 量 人 员 5.2.1 用 能 单 位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负 责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配 备 、 使 用 、 检 定 ( 校 准 ) 、 维 修 、 报废 等 管 理 工 作 。 5.2.2 用 能 单 位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主 要 次 级 用 能 单 位 和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5.2.3 用 能 单 位 的 能 源 计 量 管 理 人 员 应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的 培 训 考 核 ,持 证 上 岗
25、;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和 保 存 能 源 计 量 管理 人 员 的 技 术 挡 案 .5.2.4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 校 准 和 维 修 人 员 ,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5.3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5.3.1 用 能 单 位 应 备 有 完 整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一 览 表 .表 中 应 列 出 计 量 器 具 的 名 称 、 型 号 规 格 、 准 确 度 等 级 、 测 量范 围 、 生 产 厂 家 、 出 厂 编 号 、 用 能 单 位 管 理 编 码 、 安 装 使 用 地 点 、 状 态 ( 指 合 格 、 准 用 、 停 用 等
26、 ) 主 要 次 级 用 能单 位 和 主 要 用 能 设 备 应 备 有 独 立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一 览 表 分 表 。 5.3.2 用 能 设 备 的 设 计 、 安 装 和 使 用 应 满 足 GB/T6422、 GB/T15316 中 关 于 用 能 设 备 的 能 源 监 测 要 求 。 5.3.3 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挡 案 , 内 容 包 括 : a) 计 量 器 具 使 用 说 明 书 ; b) 计 量 器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 c) 计 量 器 具 最 近 两 个 连 续 周 期 的 检 定 ( 测 试 , 校 准 ) 的 证
27、 书 ; d) 计 量 器 具 维 修 记 录 ; e) 计 量 器 具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5.3.4 用 能 单 位 应 备 有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值 传 递 或 溯 源 图 , 其 中 作 为 用 能 单 位 内 部 标 准 计 量 器 具 使 用 的 , 要 明 确 规 定 其准 确 度 等 级 、 测 量 范 围 、 可 溯 源 的 上 级 传 递 标 准 。 5.3.5 用 能 单 位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凡 属 自 行 校 准 切 自 行 确 定 校 准 间 隔 的 , 应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受 控 文 件 ( 即 自 校 计 量 器具 的 管 理
28、 程 序 和 自 校 规 范 ) 作 为 依 据 。 5.3.6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应 实 行 定 期 检 定 ( 校 准 ) 。 凡 经 检 定 ( 校 准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或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的 计 量 器 具 一 律 不准 使 用 。 属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 其 检 定 周 期 、 检 定 方 式 应 遵 守 有 关 计 量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5.3.7 在 用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粘 贴 与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一 览 表 编 号 对 应 的 标 签 , 以 备 查 验 和 管 理 。 1.
29、 能 源 计 量 数 据 1. 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能 源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能 源 统 计 报 表 数 据 应 能 追 溯 至 计 量 测 试 记 录 。 2. 能 源 计 量 数 据 记 录 采 用 规 范 的 表 格 式 样 , 计 量 测 试 记 录 表 格 应 便 于 数 据 的 汇 总 与 分析 , 应 说 明 被 测 量 与 记 录 数 据 之 间 的 转 换 方 法 或 关 系 。 3.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能 源 计 量 数 据 中 心 , 利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实 现 能 源 计 量 数据 的 网 络 化 管 理 。 4.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生 产 周 期 ( 班 、 日 、 周 ) 及 时 统 计 计 算 出 其 单 位 产 品 的各 种 主 要 能 源 消 耗 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