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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pdf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公 园 设 计 规 范CJJ 48 92 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园 林 局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施 行 日 期 : 1993年 1月 1日 关 于 发 布 行 业 标 准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的 通 知建 标 1992384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设 厅 ) , 计 划 单 列 市 建 委 , 国 务 院 有 关部 门 :根 据 建 设 部 建 标 1991413号 文 的 要 求 , 由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主 编 的 公 园设 计 规 范 , 业 经 审 查 ,

2、 现 批 准 为 行 业 标 准 , 编 号 CJJ 48 92, 自 一 九九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本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城 镇 建 设 标 准 技 术 归 口 单 位 建 设 部 城 市 建 设 研 究 院 归 口管 理 , 由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负 责 解 释 ,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出 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1992年 6月 18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 1.0.1条 为 全 面 地 发 挥 公 园 的 游 憩 功 能 和 改 善 环 境 的 作 用 , 确 保 设 计质 量 ,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3、 1.0.2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全 国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和 修 复 的 各 类 公 园 设计 。 居 住 用 地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和 特 殊 用 地 中 的 附 属 绿 地 设 计 可 参 照 执行 。第 1.0.3条 公 园 设 计 应 在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的 基 础 上进 行 。 应 正 确 处 理 公 园 与 城 市 建 设 之 间 , 公 园 的 社 会 效 益 、 环 境 效 益 与经 济 效 益 之 间 以 及 近 期 建 设 与 远 期 建 设 之 间 的 关 系 。第 1.0.4条 公 园 内

4、各 种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市 政 设 施 等 设 计 除 执 行 本 规 范外 ,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第 一 节 与 城 市 规 划 的 关 系第 2.1.1条 公 园 的 用 地 范 围 和 性 质 , 应 以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绿 地 系统 规 划 为 依 据 。第 2.1.2条 市 、 区 级 公 园 的 范 围 线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重 合 , 条 件 不 允 许时 , 必 须 设 通 道 使 主 要 出 入 口 与 城 市 道 路 衔 接 。第 2.1.3条 公 园 沿 城

5、 市 道 路 部 分 的 地 面 标 高 应 与 该 道 路 路 面 标 高 相 适应 , 并 采 取 措 施 , 避 免 地 面 迳 流 冲 刷 、 污 染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园 绿 地 。第 2.1.4条 沿 城 市 主 、 次 干 道 的 市 、 区 级 公 园 主 要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 必 须与 城 市 交 通 和 游 人 走 向 、 流 量 相 适 应 , 根 据 规 划 和 交 通 的 需 要 设 置 游 人集 散 广 场 。第 2.1.5条 公 园 沿 城 市 道 路 、 水 系 部 分 的 景 观 , 应 与 该 地 段 城 市 风 貌 相协 调 。第 2.1.

6、6条 城 市 高 压 输 配 电 架 空 线 通 道 内 的 用 地 不 应 按 公 园 设 计 。 公 园用 地 与 高 压 输 配 电 架 空 线 通 道 相 邻 处 , 应 有 明 显 界 限 。第 2.1.7条 城 市 高 压 输 配 电 架 空 线 以 外 的 其 他 架 空 线 和 市 政 管 线 不 宜 通过 公 园 , 特 殊 情 况 时 过 境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选 线 符 合 公 园 总 体 设 计 要 求 ;二 、 通 过 乔 、 灌 木 种 植 区 的 地 下 管 线 与 树 木 的 水 平 距 离 符 合 附 录 二 的 规定 ;三 、 管 线 从

7、 乔 、 灌 木 设 计 位 置 下 部 通 过 , 其 埋 深 大 于 1.5m, 从 现 状 大 树下 部 通 过 , 地 面 不 得 开 槽 且 埋 深 大 于 3m。 根 据 上 部 荷 载 , 对 管 线 采 取 必要 的 保 护 措 施 ;四 、 通 过 乔 木 林 的 架 空 线 , 提 出 保 证 树 木 正 常 生 长 的 措 施 。第 二 节 内 容 和 规 模第 2.2.1条 公 园 设 计 必 须 以 创 造 优 美 的 绿 色 自 然 环 境 为 基 本 任 务 , 并 根据 公 园 类 型 确 定 其 特 有 的 内 容 。第 2.2.2条 综 合 性 公 园 的

8、内 容 应 包 括 多 种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 儿 童 游 戏 场 和安 静 休 憩 区 , 也 可 设 游 戏 型 体 育 设 施 。 在 已 有 动 物 园 的 城 市 , 其 综 合 性公 园 内 不 宜 设 大 型 或 猛 兽 类 动 物 展 区 。 全 园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0hm2。第 2.2.3条 儿 童 公 园 应 有 儿 童 科 普 教 育 内 容 和 游 戏 设 施 , 全 园 面 积 宜 大于 2hm2。第 2.2.4条 动 物 园 应 有 适 合 动 物 生 活 的 环 境 ; 游 人 参 观 、 休 息 、 科 普 的设 施 ; 安 全 、 卫 生 隔

9、 离 的 设 施 和 绿 带 ; 饲 料 加 工 场 以 及 兽 医 院 。 检 疫站 、 隔 离 场 和 饲 料 基 地 不 宜 设 在 园 内 。 全 园 面 积 宜 大 于 2hm2。专 类 动 物 园 应 以 展 出 具 有 地 区 或 类 型 特 点 的 动 物 为 主 要 内 容 。 全 园 面 积宜 在 5 20hm2。第 2.2.5条 植 物 园 应 创 造 适 于 多 种 植 物 生 长 的 立 地 环 境 , 应 有 体 现 本 园特 点 的 科 普 展 览 区 和 相 应 的 科 研 实 验 区 。 全 园 面 积 宜 大 于 40hm2。专 类 植 物 园 应 以 展

10、出 具 有 明 显 特 征 或 重 要 意 义 的 植 物 为 主 要 内 容 , 全 园面 积 宜 大 于 2hm2。盆 景 园 应 以 展 出 各 种 盆 景 为 主 要 内 容 。 独 立 的 盆 景 园 面 积 宜 大 于 2hm2。第 2.2.6条 风 景 名 胜 公 园 应 在 保 护 好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的 基 础 上 , 设 置 适量 游 览 路 、 休 憩 、 服 务 和 公 用 等 设 施 。第 2.2.7条 历 史 名 园 修 复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 为 保 护 或 参 观 使 用 而 设 置

11、 防 火 设 施 、 值 班 室 、 厕 所 及 水 电 等 工程 管 线 , 也 不 得 改 变 文 物 原 状 。第 2.2.8条 其 他 专 类 公 园 , 应 有 名 副 其 实 的 主 题 内 容 。 全 园 面 积 宜 大 于2hm2。第 2.2.9条 居 住 区 公 园 和 居 住 小 区 游 园 , 必 须 设 置 儿 童 游 戏 设 施 , 同 时应 照 顾 老 人 的 游 憩 需 要 。 居 住 区 公 园 陆 地 面 积 随 居 住 区 人 口 数 量 而 定 ,宜 在 5 10hm2之 间 。 居 住 小 区 游 园 面 积 宜 大 于 0.5hm2。第 2.2.10条

12、 带 状 公 园 , 应 具 有 隔 离 、 装 饰 街 道 和 供 短 暂 休 憩 的 作 用 。园 内 应 设 置 简 单 的 休 憩 设 施 , 植 物 配 置 应 考 虑 与 城 市 环 境 的 关 系 及 园 外行 人 、 乘 车 人 对 公 园 外 貌 的 观 赏 效 果 。第 2.2.11条 街 旁 游 园 , 应 以 配 置 精 美 的 园 林 植 物 为 主 , 讲 究 街 景 的 艺术 效 果 并 应 设 有 供 短 暂 休 憩 的 设 施 。第 三 节 园 内 主 要 用 地 比 例第 2.3.1条 公 园 内 部 用 地 比 例 应 根 据 公 园 类 型 和 陆 地

13、面 积 确 定 。 其 绿化 、 建 筑 、 园 路 及 铺 装 场 地 等 用 地 的 比 例 应 符 合 表 2.3.1的 规 定 。第 2.3.2条 表 2.3.1中 、 、 三 项 上 限 与 下 限 之 和 不 足 100%, 剩余 用 地 应 供 以 下 情 况 使 用 :一 、 一 般 情 况 增 加 绿 化 用 地 的 面 积 或 设 置 各 种 活 动 用 的 铺 装 场 地 、 院落 、 棚 架 、 花 架 、 假 山 等 构 筑 物 ;二 、 公 园 陆 地 形 状 或 地 貌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时 园 路 及 铺 装 场 地 的 增 值 。第 2.3.3条 公 园

14、 内 园 路 及 铺 装 场 地 用 地 , 可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按 表2.3.1规 定 值 适 当 增 大 , 但 增 值 不 得 超 过 公 园 总 面 积 的 5%。一 、 公 园 平 面 长 宽 比 值 大 于 3;二 、 公 园 面 积 一 半 以 上 的 地 形 坡 度 超 过 50%;三 、 水 体 岸 线 总 长 度 大 于 公 园 周 边 长 度 。第 四 节 常 规 设 施第 2.4.1条 常 规 设 施 项 目 的 设 置 , 应 符 合 表 2.4.1的 规 定 。第 2.4.2条 公 园 内 不 得 修 建 与 其 性 质 无 关 的 、 单

15、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餐厅 、 旅 馆 和 舞 厅 等 建 筑 。 公 园 中 方 便 游 人 使 用 的 餐 厅 、 小 卖 店 等 服 务 设施 的 规 模 应 与 游 人 容 量 相 适 应 。第 2.4.3条 游 人 使 用 的 厕 所 面 积 大 于 10hm2的 公 园 , 应 按 游 人 容 量 的 2%设 置 厕 所 蹲 位 ( 包 括 小 便 斗 位 数 ) , 小 于 10hm2者 按 游 人 容 量 的 1.5%设置 ; 男 女 蹲 位 比 例 为 1 1.5 1; 厕 所 的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超 过 250m; 各 厕所 内 的 蹲 位 数 应 与 公

16、 园 内 的 游 人 分 布 密 度 相 适 应 ; 在 儿 童 游 戏 场 附 近 ,应 设 置 方 便 儿 童 使 用 的 厕 所 ; 公 园 宜 设 方 便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厕 所 。第 2.4.4条 公 用 的 条 凳 、 坐 椅 、 美 人 靠 ( 包 括 一 切 游 览 建 筑 和 构 筑 物 中的 在 内 ) 等 , 其 数 量 应 按 游 人 容 量 的 20% 30%设 置 , 但 平 均 每 1hm2陆 地面 积 上 的 座 位 数 最 低 不 得 少 于 20,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150。 分 布 应 合 理 。第 2.4.5条 停 车 场 和 自 行 车

17、存 车 处 的 位 置 应 设 于 各 游 人 出 入 口 附 近 , 不得 占 用 出 入 口 内 外 广 场 , 其 用 地 面 积 应 根 据 公 园 性 质 和 游 人 使 用 的 交 通工 具 确 定 。第 2.4.6条 园 路 、 园 桥 、 铺 装 场 地 、 出 入 口 及 游 览 服 务 建 筑 周 围 的 照 明标 准 , 可 参 照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章 总 体 设 计第 一 节 容 量 计 算第 3.1.1条 公 园 设 计 必 须 确 定 公 园 的 游 人 容 量 , 作 为 计 算 各 种 设 施 的 容量 、 个 数 、 用 地 面 积 以 及

18、进 行 公 园 管 理 的 依 据 。第 3.1.2条 公 园 游 人 容 量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C A/Am ( 3.1.2) 式 中 C 公 园 游 人 容 量 ( 人 )A 公 园 总 面 积 ( m2)Am 公 园 游 人 人 均 占 有 面 积 ( m2/人 )第 3.1.3条 市 、 区 级 公 园 游 人 人 均 占 有 公 园 面 积 以 60m2为 宜 , 居 住 区 公园 、 带 状 公 园 和 居 住 小 区 游 园 以 30m2为 宜 ; 近 期 公 共 绿 地 人 均 指 标 低 的城 市 ,游 人 人 均 占 有 公 园 面 积 可 酌 情 降 低 , 但

19、最 低 游 人 人 均 占 有 公 园 的陆 地 面 积 不 得 低 于 15m2。 风 景 名 胜 公 园 游 人 人 均 占 有 公 园 面 积 宜 大 于100m2。第 3.1.4条 水 面 和 坡 度 大 于 50%的 陡 坡 山 地 面 积 之 和 超 过 总 面 积 的 50%的公 园 , 游 人 人 均 占 有 公 园 面 积 应 适 当 增 加 , 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3.1.4的 规定 。 第 二 节 布 局第 3.2.1条 公 园 的 总 体 设 计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设 计 任 务 书 , 结 合 现 状 条 件 对功 能 或 景 区 划 分 、 景 观 构

20、 想 、 景 点 设 置 、 出 入 口 位 置 、 竖 向 及 地 貌 、 园路 系 统 、 河 湖 水 系 、 植 物 布 局 以 及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位 置 、 规 模 、 造 型及 各 专 业 工 程 管 线 系 统 等 作 出 综 合 设 计 。第 3.2.2条 功 能 或 景 区 划 分 , 应 根 据 公 园 性 质 和 现 状 条 件 , 确 定 各 分 区的 规 模 及 特 色 。第 3.2.3条 出 入 口 设 计 , 应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和 公 园 内 部 布 局 要 求 , 确 定 游人 主 、 次 和 专 用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 需 要

21、 设 置 出 入 口 内 外 集 散 广 场 、 停 车场 、 自 行 车 存 车 处 者 , 应 确 定 其 规 模 要 求 。第 3.2.4条 园 路 系 统 设 计 , 应 根 据 公 园 的 规 模 、 各 分 区 的 活 动 内 容 、 游人 容 量 和 管 理 需 要 , 确 定 园 路 的 路 线 、 分 类 分 级 和 园 桥 、 铺 装 场 地 的 位置 和 特 色 要 求 。第 3.2.5条 园 路 的 路 网 密 度 , 宜 在 200 380m/hm2之 间 ; 动 物 园 的 路 网宽 度 宜 在 160 300m/hm2之 间 。第 3.2.6条 主 要 园 路 应

22、 具 有 引 导 游 览 的 作 用 , 易 于 识 别 方 向 。 游 人 大 量集 中 地 区 的 园 路 要 做 到 明 显 、 通 畅 、 便 于 集 散 。 通 行 养 护 管 理 机 械 的 园路 宽 度 应 与 机 具 、 车 辆 相 适 应 。 通 向 建 筑 集 中 地 区 的 园 路 应 有 环 行 路 或回 车 场 地 。 生 产 管 理 专 用 路 不 宜 与 主 要 游 览 路 交 叉 。第 3.2.7条 河 湖 水 系 设 计 , 应 根 据 水 源 和 现 状 地 形 等 条 件 , 确 定 园 中 河湖 水 系 的 水 量 、 水 位 、 流 向 ; 水 闸 或

23、 水 井 、 泵 房 的 位 置 ; 各 类 水 体 的 形状 和 使 用 要 求 。 游 船 水 面 应 按 船 的 类 型 提 出 水 深 要 求 和 码 头 位 置 ; 游 泳水 面 应 划 定 不 同 水 深 的 范 围 ; 观 赏 水 面 应 确 定 各 种 水 生 植 物 的 种 植 范 围和 不 同 的 水 深 要 求 。第 3.2.8条 全 园 的 植 物 组 群 类 型 及 分 布 , 应 根 据 当 地 的 气 候 状 况 、 园 外的 环 境 特 征 、 园 内 的 立 地 条 件 , 结 合 景 观 构 想 、 防 护 功 能 要 求 和 当 地 居民 游 赏 习 惯

24、确 定 , 应 做 到 充 分 绿 化 和 满 足 多 种 游 憩 及 审 美 的 要 求 。第 3.2.9条 建 筑 布 局 , 应 根 据 功 能 和 景 观 要 求 及 市 政 设 施 条 件 等 , 确 定各 类 建 筑 物 的 位 置 、 高 度 和 空 间 关 系 , 并 提 出 平 面 形 式 和 出 入 口 位 置 。第 3.2.10条 公 园 管 理 设 施 及 厕 所 等 建 筑 物 的 位 置 , 应 隐 蔽 又 方 便 使用 。第 3.2.11条 需 要 采 暖 的 各 种 建 筑 物 或 动 物 馆 舍 , 宜 采 用 集 中 供 热 。第 3.2.12条 公 园 内

25、 水 、 电 、 燃 气 等 线 路 布 置 , 不 得 破 坏 景 观 , 同 时 应符 合 安 全 、 卫 生 、 节 约 和 便 于 维 修 的 要 求 。 电 气 、 上 下 水 工 程 的 配 套 设施 、 垃 圾 存 放 场 及 处 理 设 施 应 设 在 隐 蔽 地 带 。第 3.2.13条 公 园 内 不 宜 设 置 架 空 线 路 , 必 须 设 置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一 、 避 开 主 要 景 点 和 游 人 密 集 活 动 区 ;二 、 不 得 影 响 原 有 树 木 的 生 长 , 对 计 划 新 栽 的 树 木 , 应 提 出 解 决 树 木 和架

26、空 线 路 矛 盾 的 措 施 。第 3.2.14条 公 园 内 景 观 最 佳 地 段 , 不 得 设 置 餐 厅 及 集 中 的 服 务 设 施 。第 三 节 竖 向 控 制第 3.3.1条 竖 向 控 制 应 根 据 公 园 四 周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标 高 和 园 内 主 要 内容 ,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地 形 地 貌 , 提 出 主 要 景 物 的 高 程 及 对 其 周 围 地 形 的 要求 , 地 形 标 高 还 必 须 适 应 拟 保 留 的 现 状 物 和 地 表 水 的 排 放 。第 3.3.2条 竖 向 控 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山 顶 ; 最

27、高 水 位 、 常 水 位 、 最 低水 位 ; 水 底 ; 驳 岸 顶 部 ; 园 路 主 要 转 折 点 、 交 叉 点 和 变 坡 点 ; 主 要 建 筑的 底 层 和 室 外 地 坪 ; 各 出 入 口 内 、 外 地 面 ; 地 下 工 程 管 线 及 地 下 构 筑 物的 埋 深 ; 园 内 外 佳 景 的 相 互 因 借 观 赏 点 的 地 面 高 程 。第 四 节 现 状 处 理第 3.4.1条 公 园 范 围 内 的 现 状 地 形 、 水 体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植 物 、 地上 或 地 下 管 线 和 工 程 设 施 , 必 须 进 行 调 查 , 作 出

28、 评 价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3.4.2条 在 保 留 的 地 下 管 线 和 工 程 设 施 附 近 进 行 各 种 工 程 或 种 植 设 计时 , 应 提 出 对 原 有 物 的 保 护 措 施 和 施 工 要 求 。第 3.4.3条 园 内 古 树 名 木 严 禁 砍 伐 或 移 植 , 并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第 3.4.4条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范 围 的 划 定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成 林 地 带 外 缘 树 树 冠 垂 直 投 影 以 外 5.0m所 围 合 的

29、 范 围 ;2、 单 株 树 同 时 满 足 树 冠 垂 直 投 影 及 其 外 侧 5.0m宽 和 距 树 干 基 部 外 缘 水平 距 离 为 胸 径 20倍 以 内 ;二 、 保 护 范 围 内 , 不 得 损 坏 表 土 层 和 改 变 地 表 高 程 , 除 保 护 及 加 固 设 施外 , 不 得 设 置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架 ( 埋 ) 设 各 种 过 境 管 线 , 不 得 栽 植 缠绕 古 树 名 木 的 藤 本 植 物 ;三 、 保 护 范 围 附 近 , 不 得 设 置 造 成 古 树 名 木 处 于 阴 影 下 的 高 大 物 体 和 排泄 危 及 古 树

30、 名 木 的 有 害 水 、 气 的 设 施 ;四 、 采 取 有 效 的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和 创 造 良 好 的 生 态 环 境 , 维 护 其 正 常 生长 。第 3.4.5条 原 有 健 壮 的 乔 木 、 灌 木 、 藤 本 和 多 年 生 草 本 植 物 应 保 留 利用 。 在 乔 木 附 近 设 置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工 程 管 线 ,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水 平 距 离 符 合 附 录 二 、 三 的 规 定 ;二 、 在 上 款 规 定 的 距 离 内 不 得 改 变 地 表 高 程 ;三 、 不 得 造 成 积 水 。第 3.4.

31、6条 有 文 物 价 值 和 纪 念 意 义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应 保 留 并 结 合 到园 内 景 观 之 中 。第 四 章 地 形 设 计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第 4.1.1条 地 形 设 计 应 以 总 体 设 计 所 确 定 的 各 控 制 点 的 高 程 为 依 据 。第 4.1.2条 土 方 调 配 设 计 应 提 出 利 用 原 表 层 栽 植 土 的 措 施 。第 4.1.3条 栽 植 地 段 的 栽 植 土 层 厚 度 应 符 合 附 录 四 的 规 定 。第 4.1.4条 人 力 剪 草 机 修 剪 的 草 坪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25%。第 4.

32、1.5条 大 高 差 或 大 面 积 填 方 地 段 的 设 计 标 高 , 应 计 入 当 地 土 壤 的 自然 沉 降 系 数 。第 4.1.6条 改 造 的 地 形 坡 度 超 过 土 壤 的 自 然 安 息 角 时 , 应 采 取 护 坡 、 固土 或 防 冲 刷 的 工 程 措 施 。第 4.1.7条 在 无 法 利 用 自 然 排 水 的 低 洼 地 段 , 应 设 计 地 下 排 水 管 沟 。第 4.1.8条 地 形 改 造 后 的 原 有 各 种 管 线 的 覆 土 深 度 ,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规 定 。第 二 节 地 表 排 水第 4.2.1条 创 造 地 形

33、 应 同 时 考 虑 园 林 景 观 和 地 表 水 的 排 放 , 各 类 地 表 的排 水 坡 度 宜 符 合 表 4.2.1的 规 定 。第 4.2.2条 公 园 内 的 河 、 湖 最 高 水 位 , 必 须 保 证 重 要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和 动 物 笼 舍 不 被 水 淹 。第 三 节 水 体 外 缘第 4.3.1条 水 工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水 体 的 进 水 口 、 排 水 口 和 溢 水 口 及 闸 门 的 标 高 , 应 保 证 适 宜 的 水 位和 泄 洪 、 清 淤 的 需 要 ;二 、 下 游 标 高 较

34、高 至 使 排 水 不 畅 时 , 应 提 出 解 决 的 措 施 ;三 、 非 观 赏 型 水 工 设 施 应 结 合 造 景 采 取 隐 蔽 措 施 。第 4.3.2条 硬 底 人 工 水 体 的 近 岸 2.0m范 围 内 的 水 深 , 不 得 大 于 0.7m, 达不 到 此 要 求 的 应 设 护 栏 。 无 护 栏 的 园 桥 、 汀 步 附 近 2.0m范 围 以 内 的 水 深不 得 大 于 0.5m。第 4.3.3条 溢 水 口 的 口 径 应 考 虑 常 年 降 水 资 料 中 的 一 次 性 最 高 降 水 量 。第 4.3.4条 护 岸 顶 与 常 水 位 的 高 差

35、 , 应 兼 顾 景 观 、 安 全 、 游 人 近 水 心 理和 防 止 岸 体 冲 刷 。第 五 章 园 路 及 铺 装 场 地 设 计第 一 节 园 路第 5.1.1条 各 级 园 路 应 以 总 体 设 计 为 依 据 , 确 定 路 宽 、 平 曲 线 和 竖 曲 线的 线 形 以 及 路 面 结 构 。第 5.1.2条 园 路 宽 度 宜 符 合 表 5.1.2的 规 定 。第 5.1.3条 园 路 线 形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与 地 形 、 水 体 、 植 物 、 建 筑 物 、 铺 装 场 地 及 其 它 设 施 结 合 , 形 成 完整 的 风 景

36、构 图 ;二 、 创 造 连 续 展 示 园 林 景 观 的 空 间 或 欣 赏 前 方 景 物 的 透 视 线 ;三 、 路 的 转 折 、 衔 接 通 顺 , 符 合 游 人 的 行 为 规 律 。第 5.1.4条 主 路 纵 坡 宜 小 于 8%, 横 坡 宜 小 于 3%, 粒 料 路 面 横 坡 宜 小 于4%, 纵 、 横 坡 不 得 同 时 无 坡 度 。 山 地 公 园 的 园 路 纵 坡 应 小 于 12%, 超 过12%应 作 防 滑 处 理 。 主 园 路 不 宜 设 梯 道 , 必 须 设 梯 道 时 , 纵 坡 宜 小 于36%。第 5.1.5条 支 路 和 小 路

37、, 纵 坡 宜 小 于 18%。 纵 坡 超 过 15%路 段 , 路 面 应 作防 滑 处 理 ; 纵 坡 超 过 18%, 宜 按 台 阶 、 梯 道 设 计 , 台 阶 踏 步 数 不 得 少 于 2级 , 坡 度 大 于 58%的 梯 道 应 作 防 滑 处 理 , 宜 设 置 护 拦 设 施 。第 5.1.6条 经 常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园 路 宽 度 应 大 于 4m, 转 弯 半 径 不 得 小 于12m。第 5.1.7条 园 路 在 地 形 险 要 的 地 段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第 5.1.8条 通 往 孤 岛 、 山 顶 等 卡 口 的 路 段 ,

38、宜 设 通 行 复 线 ; 必 须 沿 原 路返 回 的 , 宜 适 当 放 宽 路 面 。 应 根 据 路 段 行 程 及 通 行 难 易 程 度 , 适 当 设 置供 游 人 短 暂 休 憩 的 场 所 及 护 拦 设 施 。第 5.1.9条 园 路 及 铺 装 场 地 应 根 据 不 同 功 能 要 求 确 定 其 结 构 和 饰 面 。 面层 材 料 应 与 公 园 风 格 相 协 调 , 并 宜 与 城 市 车 行 路 有 所 区 别 。第 5.1.10条 公 园 出 入 口 及 主 要 园 路 宜 便 于 通 过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轮 椅 , 其宽 度 及 坡 度 的 设 计

39、 应 符 合 方 便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设 计 规范 ( JGJ 50)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5.1.11条 公 园 游 人 出 入 口 宽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总 宽 度 符 合 表 5.1.11的 规 定 ;二 、 单 个 出 入 口 最 小 宽 度 1.5m;三 、 举 行 大 规 模 活 动 的 公 园 , 应 另 设 安 全 门 。第 二 节 铺 装 场 地第 5.2.1条 根 据 公 园 总 体 设 计 的 布 局 要 求 , 确 定 各 种 铺 装 场 地 的 面 积 。铺 装 场 地 应 根 据 集 散 、

40、活 动 、 演 出 、 赏 景 、 休 憩 等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作 出 不同 设 计 。第 5.2.2条 内 容 丰 富 的 售 票 公 园 游 人 出 入 口 外 集 散 场 地 的 面 积 下 限 指 标以 公 园 游 人 容 量 为 依 据 , 宜 按 500m2/万 人 计 算 。第 5.2.3条 安 静 休 憩 场 地 应 利 用 地 形 或 植 物 与 喧 闹 区 隔 离 。第 5.2.4条 演 出 场 地 应 有 方 便 观 赏 的 适 宜 坡 度 和 观 众 席 位 。第 三 节 园 桥第 5.3.1条 园 桥 应 根 据 公 园 总 体 设 计 确 定 通 行 、 通

41、 航 所 需 尺 度 并 提 出 造景 、 观 景 等 项 具 体 要 求 。第 5.3.2条 通 过 管 线 的 园 桥 , 应 同 时 考 虑 管 道 的 隐 蔽 、 安 全 、 维 修 等 问题 。第 5.3.3条 通 行 车 辆 的 园 桥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可 按 汽 车 10级 计 算 。第 5.3.4条 非 通 行 车 辆 的 园 桥 应 有 阻 止 车 辆 通 过 的 措 施 , 桥 面 人 群 荷 载按 3.5kN/m2计 算 。第 5.3.5条 作 用 在 园 桥 栏 杆 扶 手 上 的 竖 向 力 和 栏 杆 顶 部 水 平 荷 载 均

42、按1.0kN/m计 算 。第 六 章 种 植 设 计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第 6.1.1条 公 园 的 绿 化 用 地 应 全 部 用 绿 色 植 物 覆 盖 。 建 筑 物 的 墙 体 、 构筑 物 可 布 置 垂 直 绿 化 。第 6.1.2条 种 植 设 计 应 以 公 园 总 体 设 计 对 植 物 组 群 类 型 及 分 布 的 要 求 为根 据 。第 6.1.3条 植 物 种 类 的 选 择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适 应 栽 植 地 段 立 地 条 件 的 当 地 适 生 种 类 ;二 、 林 下 植 物 应 具 有 耐 阴 性 , 其 根 系 发 展 不

43、得 影 响 乔 木 根 系 的 生 长 ;三 、 垂 直 绿 化 的 攀 缘 植 物 依 照 墙 体 附 着 情 况 确 定 ;四 、 具 有 相 应 抗 性 的 种 类 ;五 、 适 应 栽 植 地 养 护 管 理 条 件 ;六 、 改 善 栽 植 地 条 件 后 可 以 正 常 生 长 的 、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的 种 类 。第 6.1.4条 绿 化 用 地 的 栽 植 土 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栽 植 土 层 厚 度 符 合 附 录 四 的 数 值 , 且 无 大 面 积 不 透 水 层 ;二 、 废 弃 物 污 染 程 度 不 致 影 响 植 物 的 正 常

44、生 长 ;三 、 酸 碱 度 适 宜 ;四 、 物 理 性 质 符 合 表 6.1.4的 规 定 ;五 、 凡 栽 植 土 壤 不 符 合 以 上 各 款 规 定 者 必 须 进 行 土 壤 改 良 。第 6.1.5条 铺 装 场 地 内 的 树 木 其 成 年 期 的 根 系 伸 展 范 围 , 应 采 用 透 气 性铺 装 。第 6.1.6条 公 园 的 灌 溉 设 施 应 根 据 气 候 特 点 、 地 形 、 土 质 、 植 物 配 置 和管 理 条 件 设 置 。第 6.1.7条 乔 木 、 灌 木 与 各 种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各 种 地 下 管 线 的 距 离 ,应

45、 符 合 附 录 二 、 三 的 规 定 。第 6.1.8条 苗 木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规 定 苗 木 的 种 名 、 规 格 和 质 量 ;二 、 根 据 苗 木 生 长 速 度 提 出 近 、 远 期 不 同 的 景 观 要 求 , 重 要 地 段 应 兼 顾近 、 远 期 景 观 , 并 提 出 过 渡 的 措 施 ;三 、 预 测 疏 伐 或 间 移 的 时 期 。第 6.1.9条 树 木 的 景 观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郁 闭 度1、 风 景 林 地 应 符 合 表 6.1.9的 规 定 ;2、 风 景 林 中 各 观 赏 单 元

46、 应 另 行 计 算 , 丛 植 、 群 植 近 期 郁 闭 度 应 大 于0.5; 带 植 近 期 郁 闭 度 宜 大 于 0.6。二 、 观 赏 特 征1、 孤 植 树 、 树 丛 : 选 择 观 赏 特 征 突 出 的 树 种 , 并 确 定 其 规 格 、 分 枝 点高 度 、 姿 态 等 要 求 ; 与 周 围 环 境 或 树 木 之 间 应 留 有 明 显 的 空 间 ; 提 出 有特 殊 要 求 的 养 护 管 理 方 法 。2、 树 群 : 群 内 各 层 应 能 显 露 出 其 特 征 部 分 。三 、 视 距1、 孤 立 树 、 树 丛 和 树 群 至 少 有 一 处 欣

47、赏 点 , 视 距 为 观 赏 面 宽 度 的 1.5倍和 高 度 的 2倍 ;2、 成 片 树 林 的 观 赏 林 缘 线 视 距 为 林 高 的 2倍 以 上 。第 6.1.10条 单 行 整 形 绿 篱 的 地 上 生 长 空 间 尺 度 应 符 合 表 6.1.10的 规定 。 双 行 种 植 时 , 其 宽 度 按 表 6.1.10规 定 的 值 增 加 0.3 0.5m。第 二 节 游 人 集 中 场 所第 6.2.1条 游 人 集 中 场 所 的 植 物 选 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在 游 人 活 动 范 围 内 宜 选 用 大 规 格 苗 木 ;二 、 严 禁

48、 选 用 危 及 游 人 生 命 安 全 的 有 毒 植 物 ;三 、 不 应 选 用 在 游 人 正 常 活 动 范 围 内 枝 叶 有 硬 刺 或 枝 叶 形 状 呈 尖 硬 剑 、刺 状 以 及 有 浆 果 或 分 泌 物 坠 地 的 种 类 ;四 、 不 宜 选 用 挥 发 物 或 花 粉 能 引 起 明 显 过 敏 反 应 的 种 类 。第 6.2.2条 集 散 场 地 种 植 设 计 的 布 置 方 式 , 应 考 虑 交 通 安 全 视 距 和 人 流通 行 , 场 地 内 的 树 木 枝 下 净 空 应 大 于 2.2m。第 6.2.3条 儿 童 游 戏 场 的 植 物 选 用

49、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乔 木 宜 选 用 高 大 荫 浓 的 种 类 , 夏 季 庇 荫 面 积 应 大 于 游 戏 活 动 范 围 的50%;二 、 活 动 范 围 内 灌 木 宜 选 用 萌 发 力 强 、 直 立 生 长 的 中 高 型 种 类 , 树 木 枝下 净 空 应 大 于 1.8m。第 6.2.4条 露 天 演 出 场 观 众 席 范 围 内 不 应 布 置 阻 碍 视 线 的 植 物 , 观 众 席铺 栽 草 坪 应 选 用 耐 践 踏 的 种 类 。第 6.2.5条 停 车 场 的 种 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树 木 间 距 应 满 足 车 位 、 通 道 、 转 弯 、 回 车 半 径 的 要 求 ;二 、 庇 荫 乔 木 枝 下 净 空 的 标 准 :1、 大 、 中 型 汽 车 停 车 场 : 大 于 4.0m;2、 小 汽 车 停 车 场 : 大 于 2.5m;3、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 大 于 2.2m。三 、 场 内 种 植 池 宽 度 应 大 于 1.5m, 并 应 设 置 保 护 设 施 。第 6.2.6条 成 人 活 动 场 的 种 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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