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及到:教材第 7 章 1丁某 2002 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 年 7 月 23 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 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 年 8 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 11 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 30 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
2、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 年 4 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 30 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 1 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30 天”。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涉及到:教材第 8 章 2李某于 2001 年 6 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4 年 12 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5 年 6 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06 年 8 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
4、”。2007 年 3 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6 年至 2008 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 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09 年 10 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 2007 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试分析: 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
5、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涉及到:教材第 9 章 3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 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 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
6、假为 60 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 10天。同年 10 月 6 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 12 月 16 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 90 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周红可以享受 105 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涉及到:教材第 10 章 4赵某于 2004 年 3 月进入某企业工作,自工作时起,该企业一直为赵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2008 年 3 月,因效益下降,该企业停止为职工交纳保失业险费。2009 年 5 月,该企业破产倒闭,赵某因此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试分析: (1)赵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2)赵某最多能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8、? 参考答案: (1)赵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赵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的时间为 12 个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赵某所在企业前后总共为李某缴了四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最长领取期限为 12 个月。 (3)赵某如果在失业期间死亡,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9、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因此,尽管赵某死亡,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仍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涉及到:教材第 9 章和第 10 章 5张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后张某怀孕,单位仅仅给予张某产前 15 天,产后 45 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 试分析: (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哪些待遇? 参考答案: (1)该服装加工企业下列行为违法: 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
10、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应由企业缴纳。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 90 天,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该企业之给予张某产后 45 天的产假,属违法行为。 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的待遇包括: 产假至少 90 天,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 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 90 天; 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 90 天。 张某享有的可
11、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涉及到:教材第 11 章 6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汽车修理厂除名。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分析: (1)请根据本章内容所述,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
12、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
1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5、16、31 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首先,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刘某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1 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刘某为泄私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1 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
14、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涉及到:教材第 11 章 72004 年 5 月,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存在,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 月 20 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 10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 6 月 5 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 月 10 日,1 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
15、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 7 月 1 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 月 15 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试分析: 上述各行为中,有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1)农机制造厂 5 月 20 日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在 5 月 30 日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 6 月 5 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 2 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 月 10 日只有 1 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的行为也不合法。 (
16、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 7 月 1 日做出,7 月 15 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涉及到:教材第 12 章 8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 2 名职工代表 50 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 日后决定受理,并于 3 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 10 人
17、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 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 8 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 5 日内受理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本案于 3 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涉及到:教材第 1 章和第 12 章 9王某
18、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
19、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到:教材第 12 章 102007 年 5 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 50 名并与之签订了 2 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 50 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 年 7 月,木材厂提前与 50 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 2008年 8 月 12 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仲裁委员会在 2008 年 8 月 20 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
20、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 2008 年 10 月 26 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参考答案: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 8 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 67 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45 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