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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 2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 计标 19862201 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为国家标准,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

2、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 年 11 月 4 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 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 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

3、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 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 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 1.0.3 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改建原有不符

4、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 1.0.4 条 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 1.0.5 条 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2.1.1 条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 100mm,其符号为 M 即 1M 等于 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 2.1.2 条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

5、下列规定: 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 3M、6M、12M、15M、30M、 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 、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 3M 与 6M,其相应的尺寸为 300mm和 600mm; 二、分模数基数为 1/10M、1/5M、1/2M 、其相应的尺寸为 10、20 、50mm。 第 2.1.3 条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 2.1.3 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 3400、2600mm 作为建筑参数。 第二节 模数数列的幅度

6、第 2.2.1 条 水平基本模数应为 1M。1M 数列应按 1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M 至 20M。 第 2.2.2 条 竖向基本模数应为 1M。1M 数列应按 1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M 至 36M。 第 2.2.3 条 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3M 数列按 3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3M 至 75M; 二、 6M 数列按 6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6M 至 96M; 三、 12M 数列按 12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2M 至 120M; 四、 15M 数列按 15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5M 至 120M; 五、 30M 数列按 30

7、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30M 至 360M; 六、 60M 数列按 600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60M 至 360M 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第 2.2.4 条 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3M 数列按 300mm 进级,幅度不限制; 二、 6M 数列按 600mm 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 2.2.5 条 分模数的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1/10M 数列按 1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10M 至 2M; 二、 1/5M 数列按 2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5M 至 4M; 三、 1/2M 数列按 50mm 进级,其幅度应由 1/2M 至 10M。 第三节

8、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 2.3.1 条 水平基本模数 1M 至 20M 的数列,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 2.3.2 条 竖向基本模数 1M 至 36M 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 2.3.3 条 水平扩大模数 3M、6M、12M、15M、30M、60M 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 2.3.4 条 竖向扩大模数 3M 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 2.3.5 条 分模数 1/10M、1/5M 、1/2M 的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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