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法制以及法制变革相关的基本内容。,本章教学重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和战国时期的变法活动。 本章教学难点:对春秋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评析。,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社会背景 (一)周室衰微 (二)列国祸乱 (三)礼崩乐坏 (四)诸侯兼并 (五)经济快速发展-身份等级与阶层的变化-宗法分封制与世卿世禄制的破坏-思想争鸣(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兵家),新制度:税收、任官、成文法(法令到法典)
2、-齐国“相地而衰征” -晋国“作爰田” -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各国立法 楚国: -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 (“仆,隐也;区,匿也。为隐匿亡人之法也。” 杨伯峻 注:“今言窝藏。”) “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茆门,即雉门,楚国的宫门之一。一说古代诸侯之宫门/天子之宫门) 晋国: 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春秋时期立法原则: (一)世俗化原则 (二)公开化原则 (三)重刑化原则,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
3、铸刑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背景: 1.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铁制农具、牛耕) 2.社会结构变化:奴隶主贵族阶级衰落,新兴地主阶级兴起 3.阶级矛盾凸显: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司法特权和垄断 -“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公孙侨)“铸刑书”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古代中国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私造刑法”,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 1.郑国的“铸刑书”和“竹刑” 吕氏春秋:“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4、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谖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2.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晋国较早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新兴地主阶级力量强大,公布成文法的争论1.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吾以救世也。”,公布成
5、文法的争论2.鲁国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促进“礼崩乐坏”和奴隶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瓦解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革除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和 “临事制刑”司法专横的弊端 3.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方式 4.促进社会发展:封建制 法制,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战国法家的代表人物: 李悝魏文侯之相 吴起楚悼王之令尹 商鞅秦孝公之大良造 韩非战国法家之集大成者春秋初期管仲(齐桓公卿)、邓析(郑国大夫),法家的法制原则(一)“事断于法”管子法法
6、:“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邓析子转辟:“事断于法。” 商君书君臣:“缘法而治。” 商君书壹言:“垂法而治。”,(二)“刑无等级”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三)重刑轻罪商君书赏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韩非子六反:“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四)公开易知商君书定分:“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之师,以道(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战国时期变法魏国
7、:李悝,法经大府之宪 赵国:公仲连,国律 楚国:吴起、屈原,宪令 齐国:邹忌,七法 韩国:申不害,刑符 秦国:商鞅,秦律,战国时期变法,(一)李悝变法: 经济:“尽地力之教”,“善平籴” 政治:废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法律:法经,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系 统的成文法典私人法律著作,(一)李悝变法 法经 成书时间: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 篇章数目:6篇: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六法”,(一)李悝变法 法经 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
8、,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一)李悝变法 法经 盗法、贼法,关于盗贼犯罪的规定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囚法:囚禁、审判罪犯和实施刑罚 捕法:追捕罪犯,盗法: 大盗发配边疆作戍卒,重者死刑; 窥宫者,膑; 拾遗不还者,刖。 贼法: 杀一人者,死,家属及妻族籍没为奴。 杀二人者,死,家属、妻族和母族籍没为奴。 杂法: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另杂法一篇。” 具法: “以具律具其加减”,法经特点: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
9、盗、贼” 2.贯彻法家重刑主义的原则(肉刑、死刑) 3.将不同犯罪分类编纂(盗法、贼法、杂法), 4.以罪统刑、以总则统分则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5.追捕、囚禁、审判和行刑诸内容独立成篇(囚法、捕法),具法置于法典的最后,(二)商鞅变法原因: 1.战国前期秦国经济文化落后 2.国内新旧矛盾尖锐 3.外部受到魏国的强大压力 4.秦孝公锐意改革,使秦国强大,(二)商鞅变法,司马迁:“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 杜佑:“秦孝公纳商鞅策,富国强兵为务,仕进制度唯辟田与胜敌而已,以至始皇,遂平天下。”,(二)商鞅变法 针对反对变法的意见: “公孙鞅曰:
10、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商君书更法) “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未必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二)商鞅变法 第一次变法(前356年) 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施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
11、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史记商君列传),(二)商鞅变法第二次变法(前350年)“(于是以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而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史记商君列传),商鞅 变法 内容,商鞅变法改法为
12、律 -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秦国希望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徙木立信”) -法经的内容过于狭隘,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刑法: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经济法: 田律:维护乡间秩序、农事管理和田赋征收 仓律:仓库管理 厩律: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 金布律:财政制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行政法: 传食律:驿(站)传(舍)饮食供给 工律:官营手工业生产与管理 置吏律:官吏任免制度 效律:检验官府物资财产 -军事法: 军爵律:立功受爵,商鞅变法连坐,古代一人犯罪株连家庭、家族、乡邻和其他人的刑罚制度-邻伍连坐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
13、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军事连坐 如:一人逃则“刭其四人” -家庭连坐 如:“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商鞅变法军功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爵制,警更,警更,警更,本章思考题:1.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 2.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 3. 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 4. 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本章参考文献: 1.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陳鵬生、楊鶴皋:春秋戰國法律思想與傳統文化,台北2001年版; 3.史记汉书晋书商君书韩非子左传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