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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法.ppt

1、,担 保 法 (与合同法的配套法律) 一 概 述 概念: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约定或法定,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含法律 司解等 P156 特征:目的 为保障特定债权实现,强化清偿能力。 破产法中撤销权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基础 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 或信用, 功能 对债务人信用补充和强化, 主债之外设从债,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 P156 分类: 担保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按标的分 人的、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实质是追加

2、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按发生依据分 约定担保 保、抵、质、定 法定担保 留置按权利性质分 形成担保债权保、定、担保物权定 抵、质、留 担保物权有:支配性(直接管领支配),指向性(而保证是其所有责任财产),追及性 (弥补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追及力的缺陷,),排他性(在先的优于在后的),代位性(理赔金) 担保合同: 在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间约定成立 的协议, 法律特征: 从属性 以主合同为前提,主无效,从无效。 担保范围不能超过主合同 补充性 只有主合同不履行,担保人才履行义务, 增强偿还可能性 相对独立性 司法解释7、8、9条,形式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

3、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 可以创设, 如:所有权保留的、分批付款合同 167条(买房、车) 称谓: 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 接受担保的人-担保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则称为被担保人。,二、对设定担保的限制 1事实范围上:适于民事关系(商务活动)产生的债权, 不能用于行政司法行为中,如:取保候审 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不能适用担保法, 但此产生的债权则可以用担保(医疗费) 2 主体范围上,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的全民性质 经费的

4、拨款性质 *董事、经理不得违反章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法16条 *财产上,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否则无效。 查封的,三 反担保 担保之担保 158 为换取第三人提供担保,由债务人(或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以确保追偿权的实现。 或说:第三人为担保人时,为抵御其提供担保所产生的风险, 可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97年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 特征:从属本担保 ,表现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物权中。 现时中:因债权人常考虑到:担保物没用或处理不便,常让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银行等则要求设反担保。 补充:外贸交易中的

5、对外担保 经批准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担保,当债务人不偿付债务时,担保人偿付。 特征:采用信用证 保函、本票、汇票形式对外担保, 担保合同有独立性和不可撤消性 即使合同无效或缔约过失 担保也有效, 可以监督债务人,可要求反担保,可收取保费。,二 保证担保 概念 P160 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 信用性 信赖的是保证人的信用,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担保。 (信用:能履行约定事情而取得的信任。债即信用关系) 债权性 获得对债权的请求权 无权支配保证人财产 附从性:依债权的变化而改变 司解未经书面同意转移债务的免除担保

6、责任。债权转移22条 变更24条 选编P219 保证人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第三人 可一人或多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提供担保的无效,有过错的承担赔偿 司解释17条499,保证方式 2种 1一般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P159 “不能履行”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

7、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 因此:保证人是补充性的次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前,必须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主合同和诉权下的不能清偿的事实,2 连带责任保证 159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主合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保证人的从属性。体现他也是主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需证明没有履行的事实即可。

8、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加重了保证的责任 判解60信用卡丢失案 P504,保证责任的履行方式 代为履行和代位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 范围 有约定限度的,为有限的保证。如:只有主债偿还. 约定不明的依法定。法定的范围有: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多人保证 没有约定份额的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都负有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义务。,2 保证期间 债权人请求的有效期间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限度,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属于除斥期间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的,法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期间内:(1)一般保证:债权

9、人在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免除 P160 * 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一般以履行届满为起点),债权人未要求 *未经其同意变更转移债务。 物权法175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变更主合同 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串通,骗取提供保证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判解18 海尔案 P135 保证人的权利; 基于与被保证人的委托关系,保证人有: 求偿权 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并不因债务人的

10、放弃而丧失。 (同时、不安、先) 免责请求权(如主债务人故意迟延履行),破产法: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期待债权,参加申报、分配。 经济法案例泉州银行案 P87,担保法 保证合同书的内容; 1、保证的债权种类与数额 如贷款本、息 ,标的物价款 酬金2、债务人履行期限 有期日 期间3、保证的方式4、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11、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保证期间:约定的债权人请求的有效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特殊保证: 最高额保证: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

12、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特征:对未来的债权 基于多个合同 一定期间连续发生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终止 共同保证:按份共同 连带共同保证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 、抵押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共性: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1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他人物权上设定的支配权,可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限制所有权的作用。有优先受偿性,支配性、排他及追及性。是确保债权实现的可靠方式 用益物权-对他人财产的利用 作业 看物权法 第四编担保物权 一、抵押担保的概念 16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动产 不动产 财产权利 土地使用)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 抵押时人抵押人仍有占有、使用,收益。 对不动产 要遵循权利公示公信原则 登记或公证 多个

14、债权实现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凭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二、抵押物的设定 P161 建筑物(包括在建)、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 车船 有特定性、可转让性 非消耗物 能够登记或公示 一般为不动产或价值较大且易公示动产, 注意:包括:尚未建 的建筑物。房地视同一并抵押。农村房屋抵押的受让人与抵押人属统一集体。单纯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是荒地和企业用地 ,如要改变性质要先征地。 禁止设定抵押的 自己看 162 三、抵押权公示方法 参见物权法180条 遵循权利公示公信原则,将抵押的事实表示出来。 当某人有多个债务人讨债时,只有通过事先的抵押公示(顺序 戴帽)才能保证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 物

15、权法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问题: 民事合同生效是要约和承诺 ,按担保法不登记合同不生效,就不能追究抵押人合同责任。 抵押合同生效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涉及第三人利益(多个债权时)。要用公示告知第三人,不让第三人就此受偿。 为此 司解56条 借故对拒不登记致使受损失的要赔偿 物权释义 P343,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表现在 1、决定权利存在,不然抵押物转移他人时,抵押权人无权阻挡。 2、登记簿记载决定权利内容 3、登记时间决定受偿顺序,*动

16、产的登记对抗原则 动产转移以占有为特征,交付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可能都去登记。 担保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权法188条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登记只是增强抵押权设定的公示效果,登记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登记只对债务人有效 登记是管理措施,不是所有物权变动的必要方法,未过户更名并不影响物权的转移和风险的承担 解析189 物权法 不承认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产

17、生担保物权, 承认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产生担保物权,但只在债务人诸多财产中特定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动产浮动的抵押 物权法181条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要求向当地工商部门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生效时设立,(债务届满时转为固定)。 参见担保法实务 P367,关于抵押合同; 1、抵押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处分权(共同共有要经同意。 2、要有书面形式, 内容: 物权法185条 *债权种类及数额

18、(原则上是金钱支付的债权)、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所有权属, *担保范围(本债 、利息违约金) 其他事项(实现方式变卖拍卖) 作业:针对邀请,单号给双号同学发一个大额度货物买卖要约(或借款要约)有要求提供担保的条款。双号回一承诺,并附抵押担保条款。 注意:没有*条款,合同不成立 担保司解56,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的范围 即变价后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拍卖、评估)。从约定或法定 所以实际生活中,抵押物价值要大于债权额 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抵押物的从物 :设定前另有约定外,随主物一并变价。 但无从物的变价受偿权( 房

19、屋与车库) 抵押物的附和物:因附和、混合、加工等构成一体的,除另 有约定外随主物一并变价受偿,(安全门) 抵押物的孳息:收取权归抵押人。但扣押.,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处分: P 163 抵押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虽设定但不完全否认财产所有人的依法处分权,所以抵押人可: 抵后可出租 应事先告诉承租人,转移时可废租,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房主有义务 可先租后抵 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物权大于债权的例外。 租房人有权利 可再设定抵押 一物数抵 但不能超过余额 可抵后转让 要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担保法“不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司解“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抵押事实,使

20、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例04年王励的房屋,要求撤销)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不提供的要提前清偿。,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顺序 前提: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但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可一年内要求撤销) 实现顺序: 如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都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先偿还后,有余额的后次序人才受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甲用住房向乙、丙银行各贷100万,与乙银行5日签合同1

21、0日办登记。与丙银行8日签合同并同日登记, 拍卖后150万 如何分配?,清偿顺序: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拍卖费 );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抵押人的抗辩权和追偿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其中有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放弃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3 担保物与担保人的竞合 (物权担保责任优先) p160 担保法2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2、。 司解38升为法律,改变28条的逼迫物权先行的做法 物权法 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为:1人的担保是信用担保,是替代责任, 2行使担保物权更便利,也可免日后求偿 95年的担保法与物权法不同时 适用物权法 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限额抵押: 对于一定时期内将出现的

23、连续债权提供担保 批发与零售商之间 P164 适用于借款或连续发生的交易,以最高的债权限额为限。 特点:相对独立,不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担保的债权有不确定性;有最高债权发生的限额物权法 212 条抵押合同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担保法要注意理解的是:风险 二字1、你不得不做保证人(或做债权人)时,你会在下列保证方式中做哪项选择: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你做保证人时,如果允许,你会对保证合同中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提出何要求? 3、你将自己已抵押的房屋出租 可否? 应和承租人谈什么? 4、抵押人与你(抵押权人)协商,对其抵押房屋(在出租期内)折价处理,你会要求他和承租

24、人谈什么?(或你要买的二手房现在承租期内)5、你买房,虽交齐款时,但开发商对该房未解押,会有何风险? (物权优于债权受偿),质 押担保 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物或财产权利)为质物。 特点: 质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凭证,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除非已接受对方履行。 保证抵押也都是要式合同 质权自质物移交于占有时生效。所以转移占有既是质押成立要件也是质押的公示方法。 司解87出质人代

25、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因支配质物,方便变价受偿。,甲欲出国考查,向乙借5万 ,就其家电签定质押合同,因乙家拥挤,乙同意甲先放到甲家保管,回国后甲未还款。 后因甲生意欠款,甲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依债权人请求执行,用家电变价偿还,乙持质押合同找到法院, 你是法官如何处理?二 动产质权 概念 有形物 可流通物 有权处置 165 但根据司解:对出质人以他人财产(借入修理保管)设定质押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出质人占有的公信力,限制所有人对物权的追索。 所有人承担对相对人(出质人)信赖而带来的风险。但船舶车辆、特殊动产除外。,质押的设立 书面的实践性合同 , 物权法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

26、质押财产时设立” 内容:5项 P166 物权法210条 担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权利 义务1-6项 *占有权 是权利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 *优先受偿权 质押的目的性 *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先冲抵收取的费用,再冲抵主债、利息) *转质权 质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可转质押给他人, 转质时,前后权利相互独立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 转质权人不受影响。 217 义务:要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 作业、:你以出质人身份拟定以质押合同,单号交双号。,*物上代位权 对质物(抵押物)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替代物上。损害赔偿金 保险金

27、征用补偿金。 *费用偿还请求权 为出质人利益而保管的费用,维修饲养费 质权人义务:负有妥善保管质物和返还的义务 出质人权利义务 收益权 有孳息的所有权 (实现抵押权,致使法院扣押后)收取的孳息要先冲抵收取费用。 义务: 承担质物瑕疵的赔偿 偿还保管费用,质权的实现 71 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禁止设立“质物代偿”条款 流 质 由于:订立时涉及转移权属,而不进行清算(流押)契约, 会利用优势谋取不当利益,价值较高的担保实现较低债权,或借此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出质人可请求

28、质权人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任何权利都是有时限的 (防止怠于行使质物掉价) 最高额质权:类似最高额抵押 营业质权:适用于当铺规则,期限内回赎。可约定不回赎归质权人所有。 而担保中的合同质权不可,权利质押 概念 :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担保标的,要交付凭证 167 实现方式是质权人代出质人直接支配。故要有可转让性,(财产遗嘱、抚恤金领取不行) 1 :标的 (一)汇票、支票、本票(须没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后质押的,对后手不担责,出质后没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份 股票等,因价值浮动 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后,才得转让,) (

29、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许可费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收账款(应收的水电费) 2 设立 168 要书面合同 质权自凭证 (存款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权出质的,股权、基金份额 商标权,专利的财产权出质,自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权利义务 *汇票存折提单兑期可先于主债到期的,可先兑现 并与出质人约定清偿或提存 *其他质权 (股票 商标 专利权),出质人、质权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四 留 置概念 :事先以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期限履行,债权人有权在期满后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特征: 债

30、务人特定的动产 ,但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如身份证、毕业证,防洪汛期的工具等 设权的法定性 法定担保物权,不必另行设定留置合同,且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范围更宽: 担保法: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 仓储、行记, 物权法:事先以合法占有 不限于合同 如侵权赔偿 (共性都是劳务报酬) 所以是, 留置权是两次效力物权 第1次 可占有 除非履行则无法取回 第2次 占有加处分 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可拍变折 但也允许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盗窃物的修理、不当得利 债务已届清偿期 未清偿 留置物须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 是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

31、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 运费 但企业间为讲求信用和交易效率 可不基同一法律关系, 张某手机送维修中心修理,修好后告之费用200元,张认为不合理拒付,于是被留下。过几天张某电视又送去修理,修好后告之费用160元,但还要交手机修理费200元,张提出交160元,然后手机与200元相抵。中心认为手机贬值,故还手机扣电视。你是法官如何处理纠纷?,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到期未清偿时,有权拒绝交付,且可对抗第三人 *被非法侵夺时可请求法院恢复占有 *有权收取孳息并用于抵偿债权 *可向债务人收取保留留置物的费用, *对不可分物允许全部留置 *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 另外, 届满债权人不行使权,债务人可申

32、请法院处置 *有义务妥善保管 ,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出租或提供担保 偿债后的返还义务,(不然是非法占有) 损坏赔偿 义务,留置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的行使 必须要催告,给予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无约定宽限期的 要有不少于 2个月(鲜活除外),宽限届满不履行又不提供担保的再行使权利,债务人也可在履行期满后请求留置权人留置。 实现方式: 可协议折价 也可依法拍卖、变卖 。 担保物权的竞合 同一时段,同一物上,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存在有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情况,某汽车上同时有抵押、质押、留置权, 涉及各种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问题。 1、担保法司法

33、解释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优于质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留置权优于抵押受偿。,2、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因为:是法定担保物权 实际已占有 有新的价值出现。 可推断的优先顺序 1留置 2法定登记的抵押 3质押 4 未登记的抵押 小 结 担保物权是针对物的交换价值(非使用价值)设定的,是定限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不动产和权利主要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则以物的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担保财产不得为其他债权人扣押或强制执行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对象:不动产 动产 财产权利?,王某将小

34、录音机送到李某处修理,双方约定2天后王某取走录音机并交付修理费。王某第三天来取录音机时,以修理费太高为由拒绝付款。李某便扣留了该录音机,同时要求王某支付修理费。王某未理。2000年7月,王某又将电视机送到李某处修理,李某告知王某,电视机修理费200元,加上录音机修理费80元,共计280元,要求其10天后一次付清。到期,王某取电视机,给付200元修理费,李某将录音机还给王某,告之电视机扣留,待王某再支付80元修理费后,再予以返还。 李某扣留录音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某扣留录音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依我国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在 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35、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李某扣留王某录音机的行为完全符合担保法中关于留置的规定;李某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只能是与该合同有关的,即是该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应该是其它财产,本案中,王某已经履行了给付电视机修理费的行为,因此李某无权留置王某的电视机。,五、定 金 概念 签订时或履行前, 依规定或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宋元以后 有定钱 定银 定洋 “定”有赋予拘束力意思 特征:履行前 预先给付 金钱担保,能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但不等于预付款 担保性 担保双方 (其他只是一方)的债权 惩罚性 证明性 收受行为可证明主合同已成立 象征性 不具有满足清偿的效力,实质是发挥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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