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18.50KB ,
资源ID:10404153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d-1040415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环保法六十一条适用问题解释.doc)为本站会员(精品资料)主动上传,道客多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道客多多(发送邮件至docduoduo@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环保法六十一条适用问题解释.doc

1、关于环境保护法 (2014 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编号:环政法函20166 号发布时间:2016-01-14实施时间:2016-01-1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 (鄂环保文201533 号)收悉。对地方环保部门在适用该条文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执法主体 2014 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是在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此前在单行法层面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新环境保护

2、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 第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而是应当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两个以上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

3、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下级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立案处罚的环保部门在决定立案处罚的同时,应当将立案情况通报其他有处罚权的各级环保部门。 二、关于罚款数额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 三、关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

4、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四、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

5、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20072 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 月 8 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