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200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团 体 标 准T/CGCC xxx-2017糕粉(工作组讨论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发 布T/CGCCT/CGCC xxx-2017I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试验方法 .37 检验规则 .4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 .5T/CGCC xxx-2017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
2、为首次发布。T/CGCC xxx-20171糕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糕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熟制、筛选、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3、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T 5510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JJF 1070 定
4、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糕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熟制、筛选、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T/CGCC xxx-20172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 GB 13543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5、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 10.0灰分(以干基计),% 2.2粗细度 全部通过 CQ20 号筛含砂量,% 0.02磁性金属物,g/kg 0.003脂肪酸值(以干基计),(mg/100g) 80.0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4.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项 目 要 求色泽 白色气味 具有糕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T/CGCC xxx-201734.5 微生物限量4.5.1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0 GB 478
6、9.2霉菌/(CFU/g) 150 GB 4789.15大肠菌群/(CFU/g) 10 GB 4789.34.5.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4.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检验。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的检验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灰分的检验.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7、粗细度的检验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脂肪酸值的检验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检验。T/CGCC xxx-201746.2.5 含砂量的检验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磁性金属物的检验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安全卫生指标6.3.1 污染物按合 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真菌毒素按 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微生物按 GB 7099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2.
8、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粗细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抽查时。T/CGCC xxx-201757.5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4.24.7和8.1规定的项目。7.6 判定规则7.6.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7.6.1.1 全部符合
9、 7.3.2规定的项目,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6.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应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7.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7.6.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微生物项目除外),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3 微生物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应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8.1 标签、标志8.1.1 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和 GB 28050等规定。8.1.2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贮存、运输及销售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8.4 召回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