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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两县交警罚款处罚案.doc

1、吴某不服两县交警罚款处罚案一日吴某从 A 县运载海绵,在经过 A 县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因载人及超高运载被检查站宋某罚款 250 元。处罚书上的内容为: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50 元。决定书上盖有 A 县交通大队的印章。吴某争辩说:“刚才前面有司机也载人了,怎么没看见你罚他。 ”拒绝交纳罚款,宋某说“就你这态度,再罚 50元。 ”又撕了一张 50 元的处罚单。吴某看势头不妙,只好交纳罚款。当车回到目的地 B 县的时候,又被 B 县的检查站交警拦住,处以罚款 50 元。吴某一再解释在 A 县已被处罚过,请求放行。但交警坚持要他纠正违章错误并接受处罚,吴某交纳罚款后,向该地区交通局请求复议,要求纠

2、正两县交警的违法行政行为。问:1、本案中 A 县交通大队用“白条”罚款是否合适?2、A 县交警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3、本案 B 县交警的罚款行为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分析:1、违反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的制度。包括说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本案中,A县交通检查站的罚款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如依据的法律、法规。2、违反格式制度。违反格式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文书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本案中 A 县交警没有出具统一的处罚决定书。而实行的“白条”收款(私自截留国家罚款收入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职权

3、。罚款收入是国家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并且处罚法规定超过 20 元的罚款,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3、违反告知制度。违反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本案中 A 县交警没有在实施处罚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有行政救济权。同时违反了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对吴某的申辩加重处罚。4、B 县交警的罚款行为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因为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不能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对同一对象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的;或者不同事实,同一理由的,均可以实行两次以上的处罚。本案中,尽管两个交警部门都是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超高装载物品的行为处罚,然而依据的事实不同。因为 A 县交警的罚款是针对吴某前一段时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意味着吴某的违法行为连续状态在前一次处罚时本应终止了,吴某应该接受教训,纠正违法行为。然而,他却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所以 B 县交警的罚款行为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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