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1.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 。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2.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 、 “行政院” 、 “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 、 “国立” 、 “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 、 “立法院长” 、“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 、 “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 ”称呼台
2、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3.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 ,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护照” 、 “文书认证” 、“司法协助” 、 “引渡” 、 “偷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 、 “两岸公证书使用” 、 “两岸司法(行政) 方面的联系与协作” 、 “遣返” 、 “私渡”等用语。4.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5.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 ,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 旅游” 。26.“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 “香港” 、“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7.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 、 “中台” 、“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 、 “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 、 “闽台”等。8.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 、 “台湾独立” 、“台湾地位未定” 、 “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使用。9.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 、 “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 、 “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10.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 。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