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叶凡 刘明,欧盟偿付能力I缺陷,欧盟偿付能力I在70年代非寿险第一指令(第73239CEE号指令)与人寿保险第一指令(第79276EEC号指令)的基础上,经过2002年的修改形成了欧盟现行偿付能力I监管标准。该标准在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1.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在现实中导致监管资本与实际的经济资本相背离,(1)人寿保险偿付能力额度是部分技术准备金与部分在险资本之和(2)人寿保险的技术性准备金根据谨慎原则计提,谨慎原则本身在偿付能力I中未进行恰当界定,技术准备金计提的“谨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进而导致计提的主观性,从而使监管机构计提的监管资
2、本与保险经营实际需求的经济资本不相一致,造成保险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背离。,2.偿付能力额度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反映出保险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保险企业所采用的各种风险管理手段没有完全得到承认,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只对保险企业的再保险安排进行有限承认(非寿险不超过50%,寿险不超过15%),而对保险企业进行的其他风险分散方式(如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可选择性风险转移ART)未予考虑。,3.偿付能力I监管标准差异在成员国间进一步加大,成员国监管机构在统一指令范围内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欧盟一些成员国都开始了各自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使得监管标准差异在各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加大。面临
3、相同风险的类似保险企业在成员国之间可能面临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有悖“同风险,同要价”(same risk,same charge)的原则。,4.欧盟偿付能力I不能适应金融保险集团监管的要求,以金融机构划分的各专业监管机构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很难对大型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绩效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有完整准确的认识。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会使原有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极易出现监管的“盲点”,而且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还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中难以协调。,欧盟偿付能力,改革目标:欧盟偿付能力改革以“促进欧盟统一保险市场的深化、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优化欧盟市场保险和再
4、保险的竞争环境、实现更好的保险监管”作为其改革目标。欧将统一各成员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解决现有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导致的保险企业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脱节,并把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水平等定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以更全面的衡量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欧盟偿付能力指令框架,欧的框架体系,欧的方法框架可以概括为“三支柱”,第一支柱:数量要求,欧第一支柱规定了数量性指标,主要包括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技术性准备金、自有资金、资本要求、投资规则等内容。,1.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目前在欧盟国家中保险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在各成员国中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在欧指令框架中对资产
5、负债的估值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定义的公允价值为估值基础。: 公允负债准备金=最佳估计值+风险边际最佳估计值就是根据精算方法与概率假设计算出全部有效保单未来现金流折现概率分布的期望值。风险边际的计算一种方法是资本成本法。,2.技术性准备金的有关规定,技术性准备金的估值方式为现在退出值,即保险企业将其所有合同权利义务在今天转移所需支付的数额,包括所有合同隐含期权及各种保证的价值。可套期风险的负债价值根据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确定,不可套期风险的技术性准备金由最佳估计与风险边际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准备金分别计算。最佳估计以预期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考虑用以结算保险企业所有合同义务的现金流入与流出
6、状况,对未来现金流以无风险利率进行折现。风险边际就是某保险企业将其合同所有权利义务移交给另一保险企业接手所应付出的成本,为实现未来合同义务而必须具备的偿付能力资本额度折现乘以资本使用成本的数额,资本使用成本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不加区分,目前定为BBB级保险企业获得资本所需支付的无风险利率之上的价差,这一比率约为6%。风险边际可以根据市场价值或者监管机构的谨慎要求予以计算。,3.自有资金的规定,自有资金是保险企业吸收损失的重要保障,确定自有资金的数额是衡量保险企业是否合规持有偿付能力要求资本的前提。自有资金由表内基本自有资金与表外辅助自有资金两部分组成,基本自有资金是保险企业吸收风险带来的损失、保
7、证其偿付能力的关键,包括保险企业的经济资本与次级债。辅助自有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用于吸收损失的资金,包括未交付资本金、信用证、其他承诺等,该项资金的确定需要争得监管机构的认可。,根据自有资金的性质及吸收损失的能力将自有资金分成高中低三个层次,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用于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资本中第二、第三层次的自有资金数额进行限制。目前在欧指令框架中规定,满足最低资本要求(MCR)的资金只能是基本自有资金,且第二层次的基本自有资金占比小于50%;满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资金中第一层次的自有资金不小于13,第三层次的自有资金比例不能超过13。,4.资本要求,欧对欧I中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资本
8、要求的计算方法做出了重大改变,由简单的固定比率法转变为以保险企业风险为基础的一套科学而系统的计算方法。欧的资本要求包括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与最低资本要求(MCR)。,(1)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SCR是欧资本要求的关键,其计算采用风险值(VAR,Value at Risk)法,置信度设定为99.5%,时间为一年。SCR反映了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在任何不利事件的影响下,保险企业仍有99.5%的概率能够保证其偿付能力所需持有的资本。为了更好地反映单个保险企业所面临的风险,SCR的计算除可以采用标准计算方法外还允许保险企业使用内部模型。SCR的计算应当考虑到保险企业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可能
9、面临的所有风险以及其采取的所有风险管理措施,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但当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立即重新计算SCR。,第一,SCR的标准计算方法,SCR的标准计算方法主要考虑的四类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每类风险又分为若干子风险。每个子风险之间采用线性相关技术(Linear Correlation Techniques)进行加总,得到每类风险所需的SCR,再将这四类SCR以相同的方法进行加总,得到总的SCR。SCR的计算分为基本SCR(Basic 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BSCR)与操作风险的SCP(以下简称SCRop)。,其中
10、,SCRi与SCRj代表前述的承保风险、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所要求的偿付能力资本,Corri,j代表两种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对于每类风险所要求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计算方法与BSCR相似:,其中,SCRn代表前述的承保风险、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所要求的偿付能力资本,SCRi与SCRj代表上述三类风险中各自所包含的子风险,Corri,j代表两种子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第二,内部模型,内部模型的使用必须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保险企业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使用内部模型更好地体现了其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在使用部分内部模型的时候更是如此。如有必要,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企业在更广的范围内使用内部模型。内部模型一
11、经采用,保险企业不能随意换回标准计算方法。当周围风险环境发生变化时,保险企业应调整其内部模型,并报监管机构批准。内部模型要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查,需要达到使用测试、统计质量等标准。,(2)最低资本要求(MCR),MCR是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底线,是公司在破产条件下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缓冲基金。MCR不是基于风险基础的资本,公司对MCR没有选择权。最低资本要求采用简化方法与绝对底线方法来计算。简化方案将最低资本要求的置信度定为80%到90%之间,时间为一年时基本自有资金的VAR;MCR的绝对底线要求规定,成员国寿险企业不得低于2百万欧元;非寿险和再保险企业不得低于1百万欧元。,5.投资规则,欧没有对保险
12、企业投资领域及数额比率做出具体的限制,而是统一规定所有投资均遵从“谨慎人”原则,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资产负债的匹配与风险的分散化。,第二支柱:监管流程,保险企业持有的资本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但保险企业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能力、监管审查流程等对其偿付能力同样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弥补第一支柱中仅考虑定量因素所需资本要求的不足,在欧中加入了对定性因素的审查。,1.监管审查程序,监管审查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是第二支柱的关键,是确保保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途径。审查内容涵盖保险企业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治理系统、风险管理
13、、内部控制、压力测试、连续性测试等内容。在监管审查程序过程中发现的如内部模型不足、保险企业面临的特定风险未反映在标准模型中、风险管理系统不健全等问题,监管机构有权敦促保险企业采取预防性与纠正性措施予以消除,包括要求保险企业进行资本追加(Capital add-ons)以增加其SCR。对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审查,要求保险公司遵守外包有关规定,确保其对外包业务的有效控制。,2.公司治理系统,有效的公司治理系统是确保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质量性因素,也是审查程序的重点。合格的治理系统应有透明的组织构架、适合且恰当的关键员工、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清晰的权责界定,并符合保险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种类及规模。,
14、3.风险管理系统,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是质量性监管要求的另一重要内容。保险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和经营特征建立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的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对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评估和测量,保证监管机构资本标准模型的有效性,并有序建立与其特定风险特征相一致的内部模型,注重模型参数有效性的检验,关注长尾风险对内部模型有效性的影响。建立起风险及偿付能力评估程序,衡量和评估保险企业总体偿付能力。,第三支柱: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对保险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要求是通过市场力量监管的重要途径。欧中保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包括两部分公开披露与监管报告,在保险企业信息披露之外还包括欧洲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
15、,1.公开披露,对于保险企业的公众披露,保险企业必须在年报中简明扼要地披露其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包括业务性质及绩效描述,治理系统及其充足性概况,企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暴露、风险集中、风险敏感性及采取的各种风险缓和措施,企业资产、技术性准备金及其他负债的估值方法及数额,保险企业自有资金的结构与数量及变化情况、MCR与SCR数额(SCR应区分在第一支柱中计算的SCR与在第二支柱中被要求的资本追加,但保险企业在欧过渡期内可以免除此项披露)、使用内部模型计算SCR与使用标准模型计算的差额。,2.监管报告,保险企业向监管机构递交的以监管为目的的报告应涵盖任何对监管者决策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计算S
16、CR所需了解的保险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系统、资本结构、以计算偿付能力为目的的估值原则等方面。此外,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企业提供任何其认为可能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的信息。,3.欧洲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欧洲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来源于成员国各保险监管机构,各成员国保险监管机构负有向该委员会报告本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情况义务。报告内容主要涉及在第二支柱监管审查程序过程中对保险企业所实施的资本追加要求。资本追加披露的要求包括,整个欧洲保险市场中资本追加占SCR的比率,各成员国保险市场中资本追加占SCR的比率;在寿险、非寿险及再保险市场中资本追加占SCR的比率,资本追加的原因等
17、。除了对欧洲保险市场整体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披露外,欧洲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促进各成员国保险监管融合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成员国应确保其保险监管机构积极参与到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中。,欧的监管理念与原则,(一)兼顾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公司竞争力,一方面,欧的推动者非常强调欧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欧着眼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确保资本配置的优化和创新。为了充分反映保险业实际的风险,欧最重要、最核心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套基于风险基础之上的保险偿付能力监 管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区分保险公司所从事业务的风险程度。其二,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质量。,(二)
18、关注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欧关注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既进行定量的考察,也进行定性的考察,为监管提供适合的方法,以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欧包含了大量的定量的标准,以及可以影响行业风险标准的定性分析,如公司治理、内部风险控制、竞争力等等。,(三)鼓励和激励保险公司主动度量和控制自身的风险,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要求,定量分析应该包含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这种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方法会使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地重新审视内部模型,从而改进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控制。,(四)遵循市场价值,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计量基础将遵循市场价值。以前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未能做到及时反映资产与负债的市
19、场价值,关键在于会计制度没有发生突破性的改变,因此会计准则的可能突破将是欧是否可以实现“实质反映风险”和“即使反应风险”的目标的关键。,(五)经济原则,以经济观点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未来保险监管的趋势。经济资本与以往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目的不同,经济资本是基于保险公司个体风险承担的情形来计算的,能够比较真实的反应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进而保护股东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欧盟偿付能力改革目前尚需解决的问题,1.银行巴塞尔协议有关监管规则对欧盟偿付能力监管的适用性,关于保险业的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欧盟委员会试图以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监管的方式对保险业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监管,由于银行与保险业各自经营
20、的特定性,同样的监管规则对银行和保险业难以产生相同的影响。保险监管如何能够有效地反映保险经营的特定风险,是影响欧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2.欧盟中小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适用性,在设计标准模型时必须满足两个目标,即准确性和简洁性。准确性是指标准模型要能够精确地反映所有可计量风险,如资本投资风险、精算风险和操作风险,要能够体现出再保险和可选择性风险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管理功效。在设计标准模型时要考虑到鼓励保险企业使用内部模型的激励机制,寻找精算的准确性与简洁性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使中小保险企业不承受过重的资本负担。有关数量影响测试表明,偿付能力将使保险公司的可用资本和最低资本的数量总体上提高,这对一些融
21、资较困难的中小保险企业来说,就有可能不得不被一些大的经营主体所收购。,3.对第三国保险主体(非欧盟成员国)等同监管的适用性,欧盟偿付能力对第三国的监管包括公平监管、集团结构及其监管、集团资本要求监管、等同监管问题。等同监管是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中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对此问题的解决与研究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欧盟偿付能力的集团监管仅适用于欧盟成员,而对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保险集团则不能适用关于集团资本要求与资本分散化的监管规定,如何让第三国的保险集团在欧盟范围内展业也可以适用于欧盟偿付能力的集团监管的规定,是等同监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4.其他配套监管,在欧洲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轮的内部
22、模型设定中只描述了一些一般的要求,内部模型设计原则上应该留有余地,使其有利于模型使用者反映其自身的风险特征,对保险企业内部模型的评估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欧盟偿付能力第三层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应该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IASB(包括公允价值)的一致性,注重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步性发展。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一致性与协同性效应还取决于成员国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与既定结构因素,以及其他非协同性制度的影响,如目前养老金、社会保障、利润分享体系的差异性。,欧盟偿付能力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一般而言,准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准备金越充
23、足,偿付能力边际(或充足率)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准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换言之,在相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偿付能力边际)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使用的准备金评估方法或假设的不同,可能会掩盖保险公司之间实际风险的差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可以尝试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与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挂钩,而不是完全采用固定比率的方法,根据准备金的充足程厦确定小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边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评估模型必须完全透明,并且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精算技术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决定其可以选用的准备金评估
24、模型、方法及相关假设,对于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只能采用规定的模型和方法。,2.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在准备金充足的前提下,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反映在资产质量的风险上,包括资产负债之间匹配的风险和资产质量控制。随着保险业可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展,整个行业的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s)也不断增加,单纯的保险投资比例控制很难全面评价不同保险公司因为投资策略和内部控制制度差异带来的风险水平的差异。可以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以资产负债管理控制为核心,完善资产和负债风险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引用先进风险管理手段
25、和工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降低风险的风险转移制度安排等,防范控制承保风险和运营风险。,3.推动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是基于保险公司充分准确的会计信息,这既有赖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完善,更有赖于公认会计准则 (GAAP)或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合理和完善,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递延取得成本的资本化及摊销、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投资性产品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或公认精算准则之间的差距还很大,影响了偿付能力监管办法有效作用的发挥。,4.支持市场化力量推动保险公司评估和防范风险能力的提升,应制定和完善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办法,同时鼓励中介机构如评信或评级机构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其自身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多维度的评估,使非专业的投资者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辅助其经济决策,也可以为保险监管机构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提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