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 保 法,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担保的概念和性质(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即债务人)行为上的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期无法履行承诺时,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的种类 * 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 证(
2、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具
3、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1、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拒绝,而要求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强行执行,只有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保证人才对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 2、债权人不可单独起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即保
4、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法定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约定性 一般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定性 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以法律加以补正,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抵 押(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
5、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
6、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1、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 押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所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抵押:1.物在自己
7、手里2.出现纠纷,一般通过法院或起诉可以变卖,质押1.物品在别人手里2.别人直接处理,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1、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2、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并且优先受偿。,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质物处分权 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质物返还请求权 2、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保
8、证质物、权利和品质无瑕疵的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偿还费用请求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押。权利质权的分类 1、票据、单据及债券权利质权(可质押的) 2、股权质
9、权(依法可转让的) 3、知识产权质权,留 置,特征:,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变卖该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大多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清偿期已届满;,3、债权的发生须与此动产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占有动产;,(2)优先受偿权。,2、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3)返还留置物。,定金(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为保证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二)定金的性质 1、预先支付性; 2、惩罚性。,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应采书面形式; 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过20% 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效力 1、定金的效力 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