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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再保险.ppt

1、1,保险学原理,第七章 再保险,2,第七章 再保险,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 第三节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3,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 二、再保险的作用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4,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

2、司等。,5,二、再保险的作用,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3、扩大承保能力 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6,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

3、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7,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联系: 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 原保险合同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 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合同的性质不同。,8,第二节 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自留额:分出人对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分保额:分入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一、比例分保 二、非比例分保,9,一、比例再保险,(一)含义 (二)成数分保 (三)溢额分保 (四)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10,(一)比例分保的含义,比例分保

4、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11,(二)成数分保,成数分保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12,举例:,有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40%,分出部分为60%,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表。,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40,0.4,0,60,0.6,0,160,1.6,4,240,2.4,6,400,4,200,600,6,300,13,(二)成数分保,优点: 保费和

5、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简单; 分出人和分入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缺点: 过于僵化,缺乏弹性; 保险责任不能均衡化。 适用:适用于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14,(三)溢额分保,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 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15,举例:,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100%,1,0,0,0,0,100%,4,10,0,0,0,40%,4,200,60%,6,300,20%,4,120,80%,16,480,16,(三)溢额分保,溢额再保险的分入人不是无限度

6、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通常称为“线数”。 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溢额再保险、第三溢额再保险等。,17,举例:,某一原保险公司自留额为500万元,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10线,即5000万;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为5线,即5500万以后的责任限额为2500万。那么分保合同总承保能力为500+5000+2500=8000万。,责任比例计算表 (单位:万元),500,100%,500,10%,4500,90%,500,8%,5000,80%,750,12%,500,6.25%,5000,62.5%

7、,2500,31.25%,18,(三)溢额分保,优点: 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 手续繁琐。 适用: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或保额较大的业务;或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19,(四)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根据需要,将两者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它包括: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20,1、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采用这种混合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合同处

8、理。,21,举例:,某分出公司规定成数分保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保险金额由原保险人自留40,其余60分给若干家分入公司。保险金额超出100万元的部分通过溢额分保处理,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为10线,即1000万元。该混合再保险合同的最高承保金额为1100万元。100万元内成数分保,100-1100万元部分溢额分保。,责任比例计算表 (单位:万元),60,24,36,0,100,40,60,0,100,40,60,400,100,40,60,700,22,2、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23,举例:,

9、分出公司确定溢额合同的自留额为100万元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线,即最高可承保1000万元, 对于100万元内的自留部分,分出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份成数分保合同,将60%再进一步分出,实际只自留了最高40万元的保险责任。,责任比例计算表 (单位:万元),50,20,30,0,100,40,60,0,100,40,60,200,100,40,60,400,24,3、总结,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是一致的,都是对一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成数分保,对超出部分进行溢额分保。 区别:业务先后顺序不同。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合同无固定的形式,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使

10、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25,二、非比例分保,(一)含义 (二)险位超赔分保 (三)事故超赔分保 (四)赔付率超赔分保,26,(一)非比例分保的含义,非比例分保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主要包括: 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 超额赔付率分保,27,(二)险位超赔分保,险位超赔分保又称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 险位超赔再保险对赔款的偿付分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每一个危险单位赔款的超额部分都出再保险人承担,没有总额限制; 另一种是设定事故限额,即对一次危险事故的赔偿

11、规定一个最高额,如果在限额之内仍不能满足对各危险单位的赔偿总和多出部分由原保险人承担。,28,举例:,有一笔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其险位限额为50万元,当危险事故发生后,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假设为150万元)时的赔款分担如表。,无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有限额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50,50,50,100,50,30,330,150,180,50,50,50,100,80,0,330,180,150,29,(三)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又称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 可以看

12、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30,(四)超额赔付率分保,超额赔付率分保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的标准,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 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在时间上的延伸。,31,举例 :,有一份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赔付率标准为80,再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60,同时规定再保险人赔付金额以100万元为限,两者以较小者为准。 这表示当赔付率在80以下时,所有赔款由原保险人承祖,当赔付率超过80并小于140的时候,超

13、过80的部分由再保险人承担,且赔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如果总赔款金额经过再保险人分摊后仍不能全部偿付,剩余部分由原保险人负担。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则不同赔款额的分摊如表所示。,超赔付率再保险赔款分摊表 (单位:万元),50,0,80,40,60,90,32,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划分保险责任依据的是保险金额,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非比例再保险依据的基础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都按照该比例分配

14、;非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没有比例可循。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是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的,属于原保险费的一部分,并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计算与原保险费率没有关系。,33,第三节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34,一、临时再保险合同,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

15、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35,一、临时再保险合同,4、适用范围 保险金额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合同分保中没有“包括的业务。 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36,二、固定再保险合同,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37,三、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

16、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 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38,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一、含义 二、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39,一、含义,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订立的一种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协议。,40,二、再保险合同的内容,缔约双方的名称 合同开始的时期 执行条款 除外责任 保险费条款 手续费条款 赔款条款 仲裁条款 合同终止条款 货币条款,41,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共命运条款 (二)错误和遗漏条款 (三)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四)仲裁条款,42,(一

17、)共命运条款,1、含义:再保险人在其厉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2、限制: 原保险人为了单方面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再保险人无须共命运 再保险人跟随的命运是保险上的命运而非商业上的命运 再保险人对于超过合同限额或责任的赔款也不负责,43,(二)错误和遗漏条款,订约双方的一方不能因另一方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遗漏、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只要错误不是故意的)。,44,(三)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1、再保险人赋予原保险人的权利 选择承保对象 制定费率 处理赔款 2、原保险人给再保险人的权利:检查的权利,45,(四)仲裁条款,1、表明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2、对仲裁的各项事宜作具体规

18、定。 选择仲裁的理由 不公开、商业信誉损害小 仲裁比诉讼更具有灵活性 比诉讼省时、省力、省费用,46,四、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补偿原则,47,(一)保险利益原则,1、含义:再保险合同要求原保险人必须对再保险标的具有再保险利益,以此作为再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2、再保险利益:原保险人对原保险标的的存在和灭失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与否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利益。 3、再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以原保险责任的范围为限,即再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大于原保险责任范围。 4、再保险利益的限度:再保险的责任额 比例再保险:再保险金额 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赔

19、偿金额,48,(二)最大诚信原则,1、原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订立再保险合同前 合同履行期间 2、种类:再保险人均可以使再保险合同无效 直接 间接,49,(三)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没有请求赔偿权,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而只有原保险人有权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 原保险人不能以再保险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而拒绝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不论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再保险人都应向原保险人履行其赔偿义务。,50,(三)补偿原则,当原保险人破产时,再保险人的补偿责任应以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为准,支付其应该支付的赔款,而不是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金额,再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由破产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作为破产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由债权人参与分配,原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只是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分配。,51,(三)补偿原则,当再保险人破产时,原保险人处于与一般无担保或无抵押债权人同等法律地位参与清算分配。若分配所得不足应付赔偿金额,原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减少对原被保险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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