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 务 派 遣 合 同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 黑 龙 江 农 垦 建 工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分 公司乙 方 ( 派 遣 单 位 ) : 巴 彦 县 连 财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为 了 促 进 就 业 , 满 足 甲 方 用 人 需 求 , 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 平 等 协商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框 架 内 建 立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关 系 。甲 方 将 本 企 业 所 需 劳 动 力 交 由 乙 方 统 一 派 遣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就 劳 务 派遣 事 宜 签 订 以 下 协 议 :1 、 劳
2、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条 件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方 式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招 聘 、 录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 以 劳 务 派 遣 的 方式 派 往 甲方 , 派 遣 人 数 人 , 从 事 建 筑 岗 位 工 作 。2、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招 录 与 变 更1、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由 乙 方 自 行 面 试 、 确 认 录 用 , 派 遣 的 劳务 人 员 一 经 确 定 ,甲 乙 双 方 应 拟 定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名 单 , 并 签 字 盖 章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由乙 方 与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签 订 劳 务
3、 合 同 。2、 甲 、 乙 双 方 按 照 商 定 对 派 遣 的 劳 务 人 员 进 行 变 更 的 , 要 相 应更 改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名 单 , 必 须 经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认 可 。3、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 因 病 、 工 伤 在 医 疗 期 内 的 ,甲 方 不 得 通 知 乙 方 与 其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甲 方 应 按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定 继 续 履 行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责 。三 、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 养 老 保 险 的 支 付1、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4、 工 资 标 准 和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甲 方 制 定 的 标 准 执行 ,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2、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 养 老 保 险 费 , 甲 方 应 于 每 月 十 日 前 转入 乙 方 银 行 账 户 , 乙 方 将 工 资 发 放 给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四 、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 必 须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合 法 规 范 用 工 , 安 排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甲 方 的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 监 督 、 检 查 、 考 核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完 成 工 作 的 情况 。2、 对 劳 务 派 遣
5、人 员 是 否 适 合 要 求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3、 对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 工 作 任 务 、 技 能 培 训 、 应 达 到的 工 作 要 求 、 应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 应 遵 守 的 各 项 纪 律 等 履 行 告 知 、 教育 、 管 理 、 督 查 的 义 务 。4、 为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提 供 必 需 的 生 活 条 件 、 劳 动 工 具 盒 业 务 用品 , 以 及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和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五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乙 方
6、有 义 务 吧 甲 、 乙 双 方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告 知 劳 务派 遣 人 员 。2、 全 面 负 责 被 派 遣 人 员 的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 劳 务 纠 纷 处 理 、 与 劳务 派 遣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3、 负 责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档 案 管 理 , 负 责 建 立 、 接 转 劳 务 派 遣 人员 档 案 。4、 乙 方 应 制 定 专 人 定 期 到 甲 方 处 , 了 解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思 想 动态 、 工 作 表 现 、 遵 纪 情 况 以 及 对 乙 方 的 合 理 要 求 , 乙 方 应 尽
7、力 提 供 最 佳服 务 。六 、 费 用 的 支 付1、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劳 务 费 用 包 括( 1)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劳 务 报 酬 :( 2) 劳 务 派 遣 的 服 务 管 理 费 用 :2、 费 用 的 标 准( 1)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 工 资 标 准 按天 计 件 , 单 价 约定 为 : 1 0 0 元 /天 。( 2) 养 老 保 险 费 每 人 每 月 100元 , 连 同 工 资 发 放 给 劳 务 派 遣人 员 , 由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自 行 参 加 。( 3)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管
8、 理 费 标 准 :按 劳 务 派 遣 人 元 工 资 总 额 的 2%收 取3、 支 付 方 式 和 支 付 时 间甲 方 于 每 月 10日 前 将 2项 中 ( 1) 、 ( 2) 、 ( 3) 款 规 定 的费 用 存 入 乙 方的 银 行 账 户 内 。七 、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1、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派 往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 其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安全 教 育 等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落 实 ;2、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派 往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 享 有 甲 方 规 定 的 福利 、 劳 保 、 工 作 、
9、学 习 、 休 息 等 待 遇 。八 、 工 伤 事 故 处 理1、 甲 方 应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法 规 , 预 防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2、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 甲 方 应 积 极 组 织抢 救 、 保 护 现 场 , 乙 方 应 承 担 协 调 工 作 , 甲 方 积 极 配 合 。 工 伤 认 定 申 请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结 束 后 , 甲 方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用 人 单 位的 义 务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因
10、 发 生 工 伤 而 引 起 的 所 有 费 用 , 均 由 甲 方支 付 ,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3、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发 生 工 伤 , 在 接 受 治 疗 的 停 工 留 薪 期 , 原 工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由 甲 方 按 月 支 付 。九 、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期 限本 协 议 期 限 自 2012年 4月 15日 起 , 至 2012年 11月 15日 止 , 如 合同 期 蛮 甲 、 乙 双 方 无 异 议 , 合 同 顺 延 ; 合 同 期 满 后 甲 、 乙 双 方 一 方 提 出异 议 ,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十 、 合 同 的 变
11、 更 、 解 除 、 终 止 和 其 他1、 甲 、 乙 双 方 应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各 项 条 款 。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方 协 商 解 决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达 成 的 补 充 协 议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本 合 同 期 满 即 止 。 甲 、 乙 任 何 一 方 如 拟 变 更 本 合 同 内 容 或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 都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并 协 商 解 决 。3、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承 担 相 应 经 济 补 偿 。十 一 、 争 议 解 决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提 交乙 方 所 在 地 法 院 解 决 。十 二 、 其 他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签 字 后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字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