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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应知应会(市级平安单位迎检应知应会).doc

1、市级平安单位应知应会1、国家宪法日是 12 月 4 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是 4 月;国家禁毒日是 6 月 26 日;消防宣传日是 11 月 9 日。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群防群治的原则。4、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要求看: 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5、三股势力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6、您单位是 2010“市级平安单位 ”和 2007 年“区级平安单位”荣誉称号。7、平安家庭创建中,单位与家属院在同一社区时,由单位命名,社区备案;

2、其他由社区命名,管委会备案,平安家庭实行动态管理。8、市级平安单位“九无” 是:无单位无干部、职工(学生)违法犯罪,无刑事、治安案件,无“三种分子” ,无“法轮功” 习练者,无吸毒人员,无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无重大泄密事件发生,无重大火灾、交通、生产安全等治安灾害事故发生。9、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新疆工作总目标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10、简答平安家庭标准:答:遵纪守法无犯罪、家庭和睦无暴力、安全防范无事故、生活文明无愚昧、民族团结无纠纷。11、简答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有哪些内容?答:平安家庭、平安科室、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文化场所、平安宗教

3、活动场所、平安街道、平安社区、平安村等12、平安家庭及平安科室的申报流程?答:平安家庭:居民申报社区审核评比社区命名社区公示平安科室:科室申报单位审核评比单位命名单位公示13、简答您知道本单位今年开展了哪些平安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答:本单位年内开展了综治宣传月、禁毒宣传月、市级平安单位创建、普法宣传月等活动,开展平安家庭、平安科室创建活动,组织干警在响应期间下社区充实维稳力量,加强单位执勤安保,购置安检仪、门禁、建成楼宇全覆盖的高清监控系统。定期走访辖区居民、企业、学校,开展法制课堂,开展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还有对“平安公交微行动”和“平安社区微行动”进行的大力的宣传,积极号召全体工作

4、人员参与到其中,确保“双微行动” 落实到位。 2007 年我院获得区级平安单位的称号,2010 年获得市级平安单位的荣誉称号。14、您对本单位开展的平安建设和维护稳定工作是否满意?有何建议?答:满意,无平安创建不相关的事,无平安创建无不相关的人,特别是开展平安家庭和平安科室之后,使得干警对平安创建得知晓率、参与率大大提升,希望可以开展更多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为平安首府打下坚实的基础。乌鲁木齐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告知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领导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为全面落实领导

5、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平安首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及责任查究,告知如下:一、按照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把综治维稳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本级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在本行业、本系统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二、按照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

6、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三、按照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房屋租赁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按照驻乌单位及其家属院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四、按照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配合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联防联动”,提高整体的防范水平。五、凡因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将按照领导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形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

7、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

8、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9、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

10、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三章 督促检查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

11、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

12、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

13、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

14、配合做好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

15、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

16、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

17、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

18、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

19、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2 月 2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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