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 禽 屠 宰 检 疫 “五 不 得 ”2015 年 7 月 10 日 ,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共 同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畜 禽 屠 宰 检 验 检 疫 和 畜 禽 产 品 进入 市 场 或 者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农 医 发 2015 18 号 ), 明 确 规 定 :地 方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和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要 严 守 畜牧 兽 医 执 法 “六 条 禁 令 ”, 严 格 按 照 畜 禽 屠 宰 检 疫 规 程 实施 检 疫 。 在 畜 禽 屠 宰 检 疫 工 作 中 , 要
2、 切 实 做 到 “五 不 得 ”。一 是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不 得 向 非 法 屠 宰 企 业 派 驻 官 方兽 医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只 能 向 依 法 取 得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格 证 或 者 畜 禽 定 点 屠 宰 证 的 畜 禽 屠 宰 企 业 派 驻 官 方 兽 医 ;已 向 未 取 得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或 者 畜 禽 定 点 屠 宰 证 的畜 禽 屠 宰 企 业 派 驻 官 方 兽 医 的 , 要 及 时 撤 出 , 并 依 法 取 缔该 屠 宰 场 点 。二 是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不 得 私 自 脱 离 检 疫
3、岗 位 。 在 畜 禽 屠宰 过 程 中 ,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必 须 在 岗 , 切 实 履 行 屠 宰 检 疫 监管 职 责 。三 是 官 方 兽 医 不 得 擅 自 指 定 人 员 实 施 检 疫 。 按 照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可 以 根据 检 疫 工 作 需 要 , 指 定 兽 医 专 业 人 员 协 助 官 方 兽 医 实 施 动物 检 疫 。 官 方 兽 医 不 得 自 行 指 定 屠 宰 企 业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他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检 疫 。四 是 官 方 兽 医 不 得 违 反 规 程 实 施 检 疫 。 官 方 兽 医 要 严格 按 照 屠 宰 检 疫 规 程 实 施 检 疫 , 把 好 屠 宰 检 疫 关 口 。五 是 官 方 兽 医 不 得 违 规 出 证 。 严 禁 未 检 疫 或 者 对 检 疫不 合 格 的 畜 禽 产 品 出 具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