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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2.pdf

1、1 人 体损伤 致残程 度分级 释义 颅 脑 、脊髓 与周围 神经损 伤 程亦斌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 学技术 研究所 021 52361421 、52364958 2 植物生存状态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3 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状态:脑中枢高级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 失 , 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 脑中心部 位所司呼吸、 体温调节 、 消化吸收、 分泌排泄 、新陈代谢及心跳循环等 自主观 念依然 存在。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严重脑损伤经过一段时 间治疗及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 丧失语言 , 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 ,是一种临床特殊的意识 障碍

2、。 主要表现为:1 、 对自身和外界的认识功能完全 丧失;2 、 能睁眼, 有睡眠- 觉醒周期;3 、 丘脑 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 植物生存状态 一般认为 , 外伤后植物生存状态持续达12 个月 以上的,可判定为永久性 植物状 态。 本标准植物生存状态条款所指的状态应为永久 性的 , 被鉴定人须满足外伤后经过12 个月以上 无法恢复自主意识, 持续呈植物生存状态的 , 方可符合致残程度等级的 鉴定时 机要求 。 植物人的脑干是活着的 , 通常不需要呼吸机来 维持呼吸。5 植物生存状态 法医学鉴定针对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诊 断 标准:1 、认识 功能完 全丧失 ,无意 思活 动 ,不能

3、执行指 令;2 、 保持自 主呼吸 和 血 压;3 、 有睡眠- 觉醒周期;4 、 不能理解和 表 达语言 ;5 、能 自动睁 眼或在 刺激下 睁 眼 ;6 、 可有无目的性的眼球跟踪运动;7 、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 保存。6 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生存状态, 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 位 , 只能躺在床上 , 必须别人护理和照 料;思想、 意志、 智能、 情感以及其他 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如能发出声音 也是吐字不清、 含意不明;在指示和命 令下 , 有睁眼、 握手等简单动作 , 但不 能做复杂动作;即使能注视目标 , 也不 能辨认;不能自行摄取食物, 不能诉说 饥饱;二便失禁。 但是仍然还有自

4、主呼 吸、吞咽等自主功能存在 。7 植物生存状态与脑死亡区 别 脑死亡:大脑、小脑、脑 干等全 部脑功 能不 可逆转的丧失和停止,是 人的个 体死亡 的新 概念。(1980 年李 德祥首 先提出 )脑死 亡时 自主呼吸及其他脑功能完 全地永 久性丧 失。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深 昏迷, 脑干反 射全 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 上必须 全部具 备。 确认试验:1 、脑电图 平直,2 、 经颅脑 多普 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3 、体 感诱发 电位P14 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 必须有 一项阳 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 诊后, 观察12小时 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 。8 外伤性癫痫 条款序号 条款内

5、容 5.4.1.2 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 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 外伤性癫痫(轻度)。9 外伤性癫痫 外伤性癫痫, 也称颅脑损伤后癫痫 , 是颅 脑器质性损伤引起的反复发生的脑部神经 元异常同步过度放电 , 以暂时性中枢神经 系统功能失常为特征其特点 , 持续存在能 产生癫痫发作的脑部持久性改变, 并出现 相应的神经生物学、 认知、 心理学以及社 会学等方面的后果。 外伤性癫痫约 占所有 癫痫的5 , 症状性癫 痫的20。10 外伤性癫痫 按照外伤后癫痫发作的时间可分为:1 、 即刻 癫痫。 颅脑损伤后24 48 小时内发作, 可能是 脑结构区域直接受到机械性激惹

6、的结果;2 、 早期癫痫。 颅脑损伤后1 个月左右发作, 多由 脑挫裂伤、 蛛网膜下腔出血、 凹陷性骨折 、 硬 脑膜撕裂、 脑水肿、 继发性脑组织反应等病变 引起;3 、 晚期癫痫。 颅脑损伤后3 个月左右至 2 年之间发作 , 少数也可间隔数年后才开始出 现癫痫症状。 本标准所指外伤性癫痫主 要是指 晚期癫 痫。11 外伤性癫痫 癫痫的分级 1 、轻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 系统服 药治疗1 年后能控制的。 2 、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 系统服 药治疗1 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 或复杂 部分发 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相当于大发 作、精 神运动 性发作) 平均每月1 次

7、或1 次以下,失神发作和 其他类 型发作平均每周1 次以下。 3 、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 系统服 药治疗1 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 或复杂 部分发 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 相当于大发 作、精 神运动 性发怍) 平均每月2 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 他类型 发 作平均每周2 次以上者。12 外伤性癫痫 癫痫的分类(按国际防治 癫痫联 盟规定 ,与道 标不同) 1 、全身性强直-阵挛性发 作(大 发作) 。意识 丧失,双侧肢体强直后出 现阵挛 活动。 可由部 分性发作演变而来,也可 在起病 时即表 现为全 身强直-阵挛性发作,典 型者发 作过程 可分为 强 直期、阵挛期、发作后期

8、。 2 、单纯部分性发作。 发作起 始时临 床表现 和脑 电图改变提示发作源于一 侧大脑 皮质的 局部区 域。除癫痫共性外,发作 时始终 意识存 在,发 作后能复述发作的生动细 节是主 要特征 。13 外伤性癫痫 3 、 复杂部分性发作(相当于 大发作 或者精 神运 动性发作)。发作时有意 识障碍 ,对外 界刺激 没有反应,有自主神经症 状和精 神症状 发作。 EEG 可记录单侧或双 侧不同 的异常 放电, 通常 位于颞叶内侧面的海马、 海马回 、杏仁 核等结 构,少数始于额叶。 所谓自动症,指出现意识 障碍并 缺乏目 的性的 发作性行为异常。部分发 作前可 有感觉 和运动 先兆,发作时出现反

9、复咂 嘴、噘 嘴、咀 嚼、舔 牙、吞咽或者反复搓手、 抚面、 不断穿 衣、脱 衣、解衣扣、摸索衣裳、 自言自 语、叫 喊、唱 歌以及机械重复发作前动 作。发 作后意 识模糊 ,常有头昏、不能回忆发 作中的 情况。14 外伤性癫痫 4 、失神发作,突然发 生和突 然终止 的意识 丧 失。典型者表现为活动突 然停止 ,如讲 话、 走路、进食时出现发呆、 呼之不 应、眼 球上 翻、手中物体落地。部分 患者可 机械重 复原 有的简单动作,每次发作 持续数 秒钟。 发作 后立即清醒,可继续先前 的活动 。醒后 不能 回忆,甚至不知刚才发了 病。脑 电图上 常可 见典型的双侧对称的每秒3Hz 棘- 慢复合

10、 波, 背景活动正常,预后较好 。15 外伤性癫痫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 外伤性 晚期癫 痫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1 、 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头部外伤后3 个月以 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 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2 、 脑电图诱 发试验 ( 睡眠 诱发) , 必要行较 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 显示异常 脑电图 。 脑电波异常部位与影像学上显示病 灶部位相吻合16 外伤性癫痫 3 、 影像学检查, 首选MRI , 显示脑部有器质 性病灶( 软化灶 ) 。 还可进行MRI 脑功能定位 检查, 或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 层扫描 (PET )

11、。 4 、 发作频次的确定。 不能单凭患者或家属主 诉 , 亦不能凭借门诊病史中临床医师在主诉中 记录的次数, 应以一次完整的癫痫发作、 就医 、 治疗的病史为准。 在没有用药预防癫痫发作 的情况下, 第一次记录癫痫发作不能计算在频 次内(药引子,引出丙戊 酸钠系 统治疗 )。17 外伤性癫痫 5 、 系统服药治疗1 年后, 观察能或不能控制 癫痫发作 6 、 系统服 药治疗 的认定。 连续的 用药医嘱、 相应药费单, 必要时抽测血药浓度 ( 防止临 时加服)。 7 、 部 分患者 在颅骨 成形术( 修补术) 后3-6 个月 内可出现癫痫发作(脑膜 刺激) 。 8 、 对个别 高等级 伤残(重

12、度 ) 者 , 可建议住 院,系统服药治疗,观察 发作频 次。18 失语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1.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 性失语 。 5.5.1.2 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 全性失 语 、失用、失读或者失认。19 失语 运动性失语,又称Broca 失语 等,是 指患者 的 语言输出或言语产生的原 发性障 碍,而 理解能 力则有相对完整的保留。 其主要 特点是 口语表 达障碍,具有非流利型口 语的四 个特点说 话费力、语调障碍、语短 、语法 词减少 。 严 重运动 性失语 ,除了 表现为 运动性 失语外 , 一 般

13、都存 在全面 的语言 功能障 碍,多 伴书写 障 碍 ,多无 法写出 完整句 子。写 字笨拙 ,构字 障 碍,听写和抄写均困难。20 失语 感觉性失语,又称 Wernicke失语、流利性失 语等。有流利的语言,但 言语空 洞,无 实际意 义,不知所云。对语言的 理解差 ,严重 者常完 全丧失对言语的听力理解 ,表现 为答非 所问, 无法与人沟通。对实质词 和语法 理解均 有相当 困难。命名时表现为找词 困难, 或多错 语和赘 语。不能理解语意,不能 大声朗 读,尤 其不能 理解性默读。书写障碍以 听写障 碍为主 ,能写 字,字迹清晰,但多错词 、新词 、词不 成句, 抄写慢且费力,仅能完成 大

14、体轮 廓。21 失语 混合性失语,是指语言的 所有基 本功能 均 严重受损或者基本丧失, 包括自 发性言 语 、命名、复述、听觉理解 、阅读 和书写 能 力的严重受损或丧失,既 有运动 性失语 的 症状,也有感觉性失语的 表现, 但损害 并 非一定要完全的,可有一 定程度 的保留 。22 失语 因为运动性失语能理 解别人 的言语 、 执行命令,但不能流畅表 达,讲 话时用 错 词、说错话,严重时完全 缄默。 而感觉 性 失语听觉正常,能感 知语音 ,但不 理 解别人或自己讲话的意思 ,口语 虽流畅 , 但词不达意,使别人不理 解其言 语内容 。 所以感觉性失语对人体的 各种活 动,尤 其 是社

15、会交往能力、甚至生 活自理 能力的 影 响要大于运动性失语,其 残疾等 级相应 较 后者为高。23 失语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 准将 言语残 疾分为 四级:1 、一级,指只 能简单 发音而 言语能 力完 全丧失者,语言清晰度10%;2 、二 级,指 具 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 清晰度 在10%30%; 3 、三级,指具有发音 能力, 语音清 晰度在31% 50% ;4 、四级 ,指具 有发音 能力, 语音清 晰 度在51% 70%。 根据上述标准,言语残疾 指由于 各种原 因导致 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 以上不 愈者) ,而 不能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故语言 功能障 碍的评 残时间一般在

16、伤后一年为 宜。24 面瘫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1.4 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 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 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 睑闭合 不 全和口角歪斜。 5.9.1.4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 闭合不 全 或口角歪斜。 5.10.1.3 一侧部分面瘫。25 面瘫 面神经最常见的损伤部位 为鼓室 段和乳 突段, 常见于颞骨骨折、面部外 伤、产 伤以及 中耳乳 突或颞骨部位手术引起的 医源性 损伤, 引起面 神经传导功能障碍,即“ 面瘫” 。 根据损伤部位,可分为中 枢性面 瘫(核 上性) 与周围性面瘫(核性或核 下性) 。本标 准所

17、称 的面瘫主要指外周性(核 下性) 面神经 损伤。 中枢性面瘫的特点为患侧 皱眉正 常,额 纹不消 失,且多伴有偏瘫症状。26 面瘫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五个分支( 颞支、 颧 支 、 颊支、 下颌缘支和颈支) 支配的几乎全 部颜面肌的瘫痪。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颞支、 颧支、 颊支 、下颌缘支损伤出现临床 症状及 体征。 大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除颈支以外的4 支中2 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瘫痪, 同时遗留眼睑闭 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球暴露 , 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 以上(静态时健侧口角偏 离中线 )。27 面瘫 肌电图检查为诊断主要依据 ,

18、要区别生理传 导性阻滞。 颞骨高分辨率CT+ 图像重组可以了解面神经 在颞骨段是否有损伤及损伤程度等。MRI 可 显示面神经本身 , 轴位可较好显示面神经脑 池段, 内听道段 , 迷路段起始部 , 前膝和颅 外腮腺段 , 冠状面可较好地显示面神经乳突 段、后膝部等。 鉴定时机最好是在伤后12 个月 , 至少是在伤 后6 个月。28 肢体瘫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1.1.3 四肢瘫(肌力3 级以下 )或者 三肢 瘫(肌力2 级以下)。 5.1.1.4 截瘫(肌力2 级以下) 伴重度 排便 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 障碍。 5.2.1.2 三肢瘫(肌力3 级以下)。 5.2.1.3 偏瘫(肌力2

19、级以下) 。 5.2.1.4 截瘫(肌力2 级以下) 。 5.3.1.3 截瘫(肌力3 级以下) 伴排便 或者 排尿功能障碍。 5.4.1.3 偏瘫(肌力3 级以下) 。 5.4.1.4 截瘫(肌力3 级以下) 。29 肢体瘫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5.1.5 四肢瘫(肌力4 级以下 )。 5.5.1.6 单肢瘫(肌力2 级以下 )。 5.6.1.5 三肢瘫(肌力4 级以下 )。 5.6.1.6 截瘫(肌力4 级以下) 伴排便 或者排 尿功能障碍。 5.7.1.4 偏瘫(肌力4 级以下) 。 5.7.1.5 截瘫(肌力4 级以下) 。 5.7.1.6 单肢瘫(肌力3 级以下 )。 5.8.1

20、.5 单肢瘫(肌力4 级以下 )。30 肢体瘫概述 肢体瘫,从大脑皮质到随 意肌的 运动通 路的任 何一部分受损,都可能导 致随意 肌收缩 功能障 碍,肌肉活动能力减退或 丧失, 称为瘫 痪。 脑部、脊髓或周围神经损 害均可 以引起 肢体瘫 痪,瘫痪的程度以肌力分 级作为 标准。 本标准 中的肢体瘫是指大脑、脊 髓严重 损伤引 起的肢 体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 周围神 经损伤 或肌肉 疾病引起的某些肌群肌力 下降、 肢体部 分肌瘫 及功能性(或癔症性)瘫 痪。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某 些肌群 肌力下 降、肢 体部分肌肉瘫痪等,应参 照本标 准有关 部分肌 群肌力下降等专门性条款 进行伤 残程度

21、鉴定。31 肢体瘫分级 肌力的六级分级法: 0 级,肌肉无任何收缩 现象, 相当于 正常的0% ; 1 级 , 可见肌肉收缩但无关节有效运动, 相当于 正常肌力的10% ; 2 级 , 在减重状态下, 能作全幅运动, 即能作平 面移动,相当于正常肌力 的25% ; 3 级 , 能克服重力作全幅运动, 不能抵抗外加阻 力,相当于正常肌力的50% ; 4 级 , 能克服重力, 并能抵抗部分外加阻力, 但 抗阻力能力较正常人明显降低 , 相当于正常肌力 的75% ; 5 级 , 能克服重力并能抵抗外加阻力运动, 相当 于正常肌力的100% 。32 肢体瘫分类 癔症性瘫痪的诊断依据包 括: 瘫痪的 发

22、生 多有明显的精神因素; 瘫痪的 性质既 非上 运动神经元,也非下运动 神经元 ;感 觉的 缺失不符合解剖生理特点 ;病 人暗示 性强 ,症状可因暗示加重或减 轻; 以往可 能曾 经出现类似表现;多见 情感不 稳定、 暗示 与自我暗示比较突出的年 轻女性 。33 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了解案情,确定损伤基础 肢体瘫痪(运动障碍)按 损伤部 位不同 分为 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 三类。 鉴定中 首先 应分清损伤部位,判定瘫 痪的类 型(单 瘫、 偏单或者截瘫等),再根 据肌力 减退的 程度 适用标准条款鉴定致残程 度等级 。 应确证存在脑部、脊髓损 伤,了 解外伤 史、 病史,并审阅影像学摄片 等

23、。大 脑、脊 髓存 在严重器质性损伤,如严 重脑挫 裂伤、 弥漫 性轴索损伤或脊髓损伤, 如横贯 性损伤 等, 损伤后引起与损伤部位相 吻合的 肢体瘫 痪。34 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1 、肌电图检查,有助 于对神 经损伤 的部位 、神经损伤的程度、有无 神经再 生等作 出初 步诊断;对肌力下降程度 可能亦 有所帮 助。 2 、神经诱发电位,包 括感觉 神经、 躯体运 动神经和自主神经诱发电 位检查 。神经 诱发 电位检查可对神经损伤部 位、程 度、神 经再 生等做出初步诊断。 3 、影像学检查,脊髓 损伤者 ,应进 行CT 扫 描或MRI 检查,结合对躯体感觉 和运动 功能 的检查,明确脊髓损

24、伤的 平面。35 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要认真进行伤病关系分析 。 脊髓损伤和脊神经损伤应 有医学 影像学 和/ 或 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结果予 以支持 。 实际鉴定中不宜过分倚重MRI 等影像学 检查, 忽视肌电图等功能性检查 。 凡颅脑损伤、脊髓恢复后 可能有 肢体功 能障 碍的,应在治疗终结、损 伤恢复 达到状 态稳 定(不会进一步好转亦不 会进一 步恶化 )后 进行鉴定,一般在损伤后6 12 个月 以上。 周 围神经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的,一 般亦在 损伤 后6 12个月以 上进行 鉴定 。36 非肢体瘫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2.1.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5.1.7 非肢体瘫

25、运动障碍(中度)。 5.8.1.6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37 非肢体瘫概述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是 指锥体 系、锥 体外系 运动系受到损伤,出现肢 体随意 运动障 碍。锥 体系分为上运动神经元和 下运动 神经元 ,下运 动神经元是直接和骨骼肌 相连接 的部分 ,而上 运动神经元是支配下运动 神经元 的。当 损伤发 生在上运动神经元时,由 于下运 动神经 元不再 受抑制,而发生亢进。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不是一 种损伤 或者疾 病,而 是指除肌力下降的肢体瘫 痪以外 的肢体 运动功 能障碍症候群。主要表现 包括: 肌张力 增高、 深感觉障碍和/ 或小脑共济 失调、 不自主 运动或 震颤等。该表

26、述自GB/T16180-1996职工 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沿 用至今 。38 非肢体瘫分级 根据本标准附录B.8 , 非肢体 瘫的运 动障碍 按照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 响程度 ,划分 为轻 度、中度、重度等三种等 级。 1 、重度,不能自行进 食、翻 身、大 小便、 穿衣、洗漱以及自主行动 ,需由 他人接 触身 体的帮助与护理。 2 、中度,完成上述动 作存在 相当困 难,但 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勉强 )完成 。 3 、轻度,完成上述运 动虽有 一定困 难,但 基本可以自理。39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肌张力增高 肌张力亢进可致姿势异常 ,如两 下肢内 收肌 肌张力亢进致交叉腿。肌

27、强直主 要是指 肌张 力明显亢进并持续存在, 类似抽 搐,如 去大 脑强直。肌张力不协调主 要是指 伸肌、 屈肌 张力不平衡,往往造成手 足徐动 。40 非肢体瘫肌张力增高分 级 Ashworth 肌张 力分级 法 分级方法 肌张力 0 级 无肌张力增高 。 1 级 轻度增高,被动运动时有 一过性 停顿。 2 级 增高较明显,活动未受限 。 3 级 增高明显,被动活动困难 。 4 级 肢体僵硬,被动活动不能 。41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肌张力增高还可造成入睡 困难, 穿衣时 难以 将其手臂插入袖内,穿裤 子时不 易把两 腿分 开,洗澡时难将拳头掰开 ,当下 肢刚触 及浴 盆或水面时,全身立

28、即成 僵硬姿 势。行 走时 下肢伸直、内收交叉,呈 剪刀状 。42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共济失调,是指肌力正常 的情况 下运动 的协 调障碍。肢体随意运动的 幅度及 协调发 生紊 乱,以及不能维持躯体姿 势和平 衡。但 不包 括肢体轻度瘫痪时出现的 协调障 碍、眼 肌麻 痹所致的随意运动偏斜, 视觉障 碍所致 的随 意运动困难以及大脑病变 引起的 失用症 。深 感觉、前庭系统、小脑和 大脑损 害都可 发生 共济失调 。43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根据病变部位不同,共济 失调可 分为四 种类 型,即:1 、小脑性共 济失调 ;2 、大脑 性共 济失调;3 、感觉性共 济失调 ;4 、前庭

29、迷路 性共济失调 。44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小脑性共济失调早期首发 症状多 表现为 下肢 共济失调,表现为走路时 步履不 稳,肢 体摇 晃,动作反应迟缓及准确 性变差 。中期 则说 话时发音含糊不清,无法 控制音 调;眼 球转 动不平顺,影像容易产生 “重叠 ”;肌 肉不 协调感加重,无法写字; 有时感 到吞咽 困难 ,进食时容易呛咳。至晚 期再进 一步加 重为 说话极不清楚,甚至无法 语言; 肢体乏 力, 不能站立,需靠轮椅代步 ;理解 能力逐 步下 降,最后失去意识,昏睡 不醒 。45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不自主运动,是指患者在 意识清 楚的情 况下无 目的、不自主、不能控制 的

30、病态 动作。 不自主 运动可出现于神经系统的 任何部 的病变 ,如大 脑皮质运动区及其下行纤 维,基 底节、 脑干、 小脑、脊髓、周围神经以 及各部 的病变 都可引 起。其表现多种多样,产 生不自 主运动 主要和 锥体外系的功能失调有关 。临床 上常见 的不自 主运动有:震颤、舞蹈样 运动、 偏身投 掷症、 手足徐动症、肌强直、肌 阵挛、 肌纤维 颤动、 肌痉挛等 。46 非肢体瘫临床表现及特点 深感觉障碍,深感觉是指 肌肉及 关节位 置 觉、运动觉、震动觉。如 果传导 深感觉 的 神经纤维或大脑感觉中枢 病损, 出现肌 肉 及关节位置觉、运动觉、 震动觉 障碍, 则 为深感觉障碍 。47 非

31、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损伤基础认定 确证是否存在锥体系、锥 体外系 损伤, 了 解外伤史、病史,并阅影 像学摄 片等。48 非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检验与评定 1 、不自主运动的检查 :记录 震动、 震颤特 点,记录有无手足徐动和 舞蹈症 、肌纤 维 颤动、痉挛等。 2 、共济协调的检查: 记录指 鼻试验 、跟- 膝-胫试验、轮替动作试 验、闭 目难立 征等 情况。 3 、肌张力检查:如本 节前述 内容。 4 、深感觉障碍检查: 位置觉 、运动 觉、震 动觉。49 非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辅助检查:主要包括神经 电生理 检查与 医学影像学检查。1、多排螺 旋CT 或 MRI 检查,观察小脑、脑干、脊

32、 髓等部 位有无损伤、病变等;2 、脑 干诱发 电 位检查可显示异常,肌电 图检查 可示周 围神经损害 。50 非肢体瘫的法医学鉴定 鉴定时机:应当在临床治 疗终结 后,即 一般 在外伤后6 12 个月以 上进行 鉴定。 注意事项:非肢体瘫运动 障碍病 因复杂 ,临 床表现形式也具有多种多 样性, 鉴定并 不是 单纯依据肌张力、共济失 调、不 自主运 动或 者震颤等临床表现的严重 程度, 而须着 重依 据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程度进 行鉴定 。51 手、足肌瘫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1.5 双手全肌瘫(肌力2 级 以下) ,伴双 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5.1.8 双手大部分肌瘫

33、(肌力2 级以 下)。 5.5.1.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5.6.1.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以下 )。 5.6.1.8 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 以下) ,伴相 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5.6.1.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5.7.1.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 级以 下)。52 手、足肌瘫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7.1.8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5.8.1.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 级以 下)。 5.8.1.8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5.9.1.5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以下 )。 5.9.1.6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 级以 下

34、)。53 手、足肌瘫概述 鉴于手 、 足部肌肉分别由多条神经支配 , 外伤后可出现完全肌瘫, 亦可表现为不完 全性肌瘫, 在手 、 足部肌瘫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时 , 首先应确定神经损伤部位 、 程度 并结合查体情况, 区分究竟是全肌瘫 、 大 部分肌瘫还是部分肌瘫, 再依据所检见的 肌力分级评定情况,准确 适用标 准条款 。54 手肌瘫的判定 本标准所列有关手部肌瘫的条款是指支 配手指运动的肌肉发生完全性瘫痪或不 全性瘫痪, 而不包括仅位于手部、 不涉 及手指运动的肌肉。 因此, 与手肌瘫有 关的神经主要是指上肢的桡神经、 正中 神经与尺神经 。55 手肌瘫的判定 一手全肌瘫的损伤基础为:上肢

35、桡神经 、 正中神经和尺神经全部损伤, 其中桡神经 的损伤水平在肘部以上 ( 肌肉标志为旋后 肌段 , 骨性标志为桡骨颈) , 正中神经的 损伤水平亦在肘部以上 ( 肌肉标志为旋前 圆肌以上 , 骨性标志为桡骨颈水平) ;尺 神经损伤水平一般在肘部水平或肘部以上 ( 肌肉标志为尺侧腕屈肌段, 骨性标志为 桡骨近端) 。56 手肌瘫的判定 一手大部分肌瘫的损伤基础为:上肢桡神 经 、 正中神经和尺神经中任意两大神经均 损伤 , 其中桡神经的损伤水平在前臂段以 上 ( 桡神经深支 ) , 正中神经的损伤水平 亦在前臂段以上 , 尺神经的损伤水平在腕 部以上(豌豆骨、钩骨处 ) 。57 手肌瘫的判定

36、 一手部分肌瘫的损伤基础为:上肢桡神 经 、 正中神经和尺神经中任意一根神经 损伤, 其中桡神经的损伤水平在前臂段 以上( 桡神经深支) , 正中神经的损伤 水平在腕部以上( 腕骨处 ) , 尺神经的 损伤水平亦在腕部以上( 豌豆骨 、 钩骨 处) 。58 手肌瘫的判定 辅助检查主要包括神经电 生理方 法,应 重点关注肌电图、神经传 导速度 及运动 神经诱发电位,感觉神经 诱发电 位也可 作为参考 。59 足肌瘫的判定 本标准所列足肌瘫的有关 条款是 指支配 足趾 运动的肌肉发生完全性瘫 痪或不 全性瘫 痪, 而不包括仅位于足部、不 涉及足 趾运动 的肌 肉。因此,与足肌瘫有关 的神经 包括下

37、 肢坐 骨神经及其分支胫神经、 腓总神 经。 一足肌瘫不论全部还是大 部分肌 肉瘫痪 ,其 损伤基础均为:下肢坐骨 神经损 伤,或 胫神 经和腓总神经同时损伤, 其中, 胫神经 和腓 总神经的损伤水平在小腿 段以上 。60 手、足肌瘫的法医学鉴定 本标准所称双手、双足或 一手、 一足全 肌瘫, 是指因上肢有关的桡神经 、正中 神经、 尺神经 或者下肢有关的胫神经、 腓总神 经等周 围神经 均有损伤,导致支配双手 十指、 双足十 趾或一 手五指、一足五趾运动的 全部肌 肉均发 生完全 性或者不全性瘫痪。 所谓双手大部分肌瘫,是 指双上 肢桡神 经、正 中神经、尺神经中各两支 以上周 围神经 损伤

38、, 导致支配双手十指的大部 分肌肉 发生完 全性或 者不全性瘫痪级。61 手、足肌瘫的法医学鉴定 所谓一手大部分肌瘫,是 指一上 肢桡神 经、正 中神经、尺神经中有两支 以上周 围神经 损伤, 导致支配一手五指的大部 分肌肉 发生完 全性或 者不全性瘫痪。 所谓一手部分肌瘫,是指 一上肢 桡神经 、正中 神经、尺神经中至少有一 支以上 周围神 经损伤 ,导致支配一手五指的部 分肌肉 发生完 全性或 者不全性瘫痪。 所谓一足大部分肌瘫,是 指一下 肢胫神 经与腓 总神经等周围神经均有损 伤,导 致支配 一足五 趾的大部分肌肉发生完全 或者不 全性瘫 痪 。62 手、足肌瘫的法医学鉴定 注意事项

39、本节所列上述条款与手、 足功能 专门条 款 均涉及手、足功能的评定 ,在实 际鉴定 中 若遇有肢体瘫等情形的, 则可能 存在条 款 竞合的问题。笔者建议可 按就高 评定的 原 则进行致残程度的鉴定, 但不宜 同时适 用 两类条款分别定残 。63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9.1.7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 肘关节 以 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遗留相 应 肌群肌力3 级以下。 5.10.1.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 相应肌 群 肌力4 级以下。64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成伤机制:如外伤致颈肩 分离, 常可累 及 臂丛神经,多引起上干损 伤;若 暴力持 续 时间较长或者暴力足够

40、严 重,也 可伤及 中 干甚至全部臂丛。如水平 方向或 者向上 的 肢体持续牵拉伤,常可造 成颈8 、胸1神经 干或臂丛神经下干损伤; 同样的 ,若暴 力 足够严重或持续时间过久 ,也可 累及中 干 及上干。65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臂丛神经损伤,多因外力 牵拉引 起。当 外力 使头部和肩部向相反方向 分离时 (或称 为颈- 肩分离),或重物坠落于 肩上使 肩部突 然向 下牵拉,都容易引起臂丛 神经损 伤。 交通事故致伤臂丛神经, 轻者多 造成第5 、6 颈神经根或上干损伤,重 者可造 成全臂 丛撕 脱性损伤。66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当上肢过度向外、上伸展 (如悬 吊等) 时, 可致臂丛

41、神经牵拉受损, 多引起(内侧 束支配 的)正中神经和尺神经所 支配的 肌肉瘫 痪,甚 至进而牵累桡神经支配的 区域, 但其所 致损 伤显然相当严重,一般导 致整个 上肢肌 肉萎 缩、肢体残废;当上肢过 度向后 、上伸 展(如 向背后强行扭拗)时,可 致臂丛 神经牵 拉受损 ,多引起(后侧束支配) 桡神经 和腋神 经等 损伤 。67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臂丛神经分支损伤 腋神经受到损伤后,上肢 不能外 展和上 举, 肩肌萎缩并致肩峰突出, 肩部有 小块皮 肤感 觉迟钝。 肌皮神经受到损伤后,不 能屈肘 ,前臂 外侧 皮肤感觉障碍。 正中神经受到损伤后,手 腕和手 指的屈 曲能 力大为减弱,不能

42、握拳( 环、小 指尚有 屈曲 能力),拇指不能外展、 对指、 对掌, 示指 和中指的掌指关节过伸等 。晚期 ,大、 小鱼 际肌萎缩,手掌变平。手 掌面桡 侧三个 半手 指出现感觉障碍。68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尺神经受到损伤后,手指 不能并 拢和散 开(外 展和内收),以环、小指 为甚( 因小鱼 际肌和 骨间肌麻痹),手掌面尺 侧一个 半手指 和手背 面尺侧两个半手指的皮肤 麻木。 晚期出 现掌指 关节过伸,指关节呈半屈 状态( 第三、 四蚓状 肌麻痹),手背因骨间肌 萎缩而 出现深 沟。 桡神经高位损伤后,肘、 腕、掌 指关节 不能伸 直,手腕下垂,手不能握 拳,拇 指不能 背伸和 外展,

43、手背桡侧皮肤有一 大小不 定的麻 木区域 。桡神经在低位尤在腕部 受损, 可伤及 深支, 致手腕不完全下垂,掌指 关节不 能伸直 致不能 握拳,拇指不能背伸和外 展等; 同时浅 支支配 的相应区域的皮肤感觉麻 木 。69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坐骨神经及其分支的损伤 坐骨神经来自腰骶丛神经 ,自坐 骨切迹 处 出盆腔,在大腿中下1/3 处 (腘窝 上角附 近 )分为胫神经和腓总神经 。腓总 神经在 绕 腓骨颈穿腓骨长肌达小腿 前面分 为腓浅 和 腓深神经。70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概述 坐骨神经高位损伤,可造 成膝关 节的屈 肌, 小腿和足部全部肌肉瘫痪 ,大腿 后侧、 小腿 后侧及外侧和足部全部

44、感 觉消失 ,足部 出现 神经营养性改变。腓总神 经受累 易出现 胫前 肌麻痹导致足下垂,而胫 神经受 累可出 现腓 肠肌麻痹导致“仰趾足” 等。但 是,即 使坐 骨神经损伤非常严重(麻 痹很明 显), 受股 神经和闭孔神经支配的股 四头肌 、膝的 伸肌 和内收肌功能仍可正常 。71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法医学 鉴定 周围神经损伤的鉴定应按 照SF/Z JD0103005- 2014周围 神经损 伤鉴定 实施规 范进行。 鉴定中,鉴定人应尽可能 全面了 解案情 ,肢体 的周围神经损伤多与锐器 伤、骨 损伤合 并存在 ,宜详细审阅受伤后的病 历资料 ,根据 损伤部 位伤后出现的临床表现, 以及手 术

45、探查 所见以 及具体手术处置措施判定 神经损 伤的部 位、性 质和程度,同时鉴定人需 熟悉四 肢重要 神经的 解剖部位以及损伤后的体 征以及 检查方 法。在 鉴定时通过全面地、有针 对性地 神经检 查,印 证病史中的神经损伤诊断 。72 部分肌群肌力下降法医学 鉴定 实验室检查,应通过病历 审阅、 体格检 查初步 明确神经损伤部位及名称 后,有 必要进 行神经 电生理检验,明确损伤部 位以及 损伤的 程度。 在确定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上肢肘 关节以 上、下 肢膝关节以上,遗留肢体 大关节 活动肌 群肌力 3 级以下的评定为九级 残,肌 群肌力4 级 以下的 评定为十级伤残。对于肢 体重要 神经损

46、 伤,部 位在上肢前臂以下,下肢 在小腿 以下, 遗留运 动功能障碍的,评定为十 级伤残 。 应注意,若仅遗留肢体皮 肤感觉 功能障 碍的, 不宜参照本节上述条款鉴 定致残 程度等 级 。73 排便与排尿功能障碍以及 尿崩症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3.1.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 排尿功 能 障碍。 5.7.1.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 度排尿 功 能障碍。 5.9.1.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 碍。74 排便功能障碍 本节所称排便功能障碍系 指颅脑 或者脊 髓器 质性损伤所致,不包括消 化系统 损伤( 如直 肠、肛管本身损伤)引起 的情形 等。多 表现 为大便失禁。 1 、重度大便失

47、禁。大 便不能 控制, 肛门括 约 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 肛门括 约肌收 缩反 射很弱或者消失,肛门注 水法测 定直肠 内压 20cmH2O 。 2 、轻度大便失禁。稀 便不能 控制, 肛门括 约 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 肌收缩 反射较 弱, 肛门注水法测定直肠内压20 30cmH2O 。75 排便功能障碍 1 、重度排便困难。完 全不能 自主排 便,长 期依赖开塞露肛纳甚至间 或需灌 肠等导 泻 治疗方能缓解大便潴留, 可时发 低位结 肠 梗阻的临床表现,直肠指 检常可 触及硬 结 之粪块乃至粪石。 2 、轻度排便困难。自 主排便 有一定 困难, 表现为排便费力、大便明 显变细 ,间或 需

48、 要使用开塞露肛纳导泻, 直肠指 检多可 及 潴留之硬结粪便。 重度排便困难可相当于前 述之重 度大便 失 禁,轻度排便困难可相当 于前述 之轻度 大 便失禁 。76 排尿功能障碍 颅脑或者脊髓器质性损伤 导致排 尿功能 障碍 ,不包括泌尿系统损伤( 如膀胱 或尿道 等下 尿路损伤)等 。 1 、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出现 真性重 度尿失 禁 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 余尿50mL 者; 2 、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出现 真性轻 度尿失 禁 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 余尿10mL 但 50mL 者。 尿失禁的检查方法有:测 定残余 尿量, 膀胱 尿道造影,膀胱测压,1 小时 尿垫实 验,尿 流 率检查以及尿动力学检查 。77 排尿功能障碍 颅脑或脊髓损伤所致排尿 功能障 碍的认 定: 1 、明确损伤基础,通 过影像 学及神 经电生 理等客观检查证实。 2 、通过法医学检验并 结合尿 动力学 检查等 方法进行分级。 排尿功能障碍的鉴定须待 临床治 疗终结 后, 一般至少在损伤发生6 个月以 后。78 外伤后尿崩症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6.1.3 尿崩症(重度)。 5.8.1.3 尿崩症(中度)。 5.10.1.5 尿崩症(轻度)。79 外伤后尿崩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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