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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

1、山西工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四条

2、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校长、书记领导,分管校长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律监察室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

3、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三)检查督促各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四)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促进本校各部门进行

4、信息公开;(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九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第十条 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

5、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

6、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会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六)在本校教学、科研

7、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七)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本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

8、人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相关惯例的除外。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主动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外,还应当对有权受众公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以及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时限等。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 本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三)学生手册、教师

9、手册等文件汇编;(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各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部门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部门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批准。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

10、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

11、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第十八条 未经书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按核定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经

12、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和纪委、监察室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一)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二)网站(网页)建设情况;(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有关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

13、处理结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布。未经评议人书面同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可以据以推测评议人评议意见的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 9 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4、并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山西省教育厅。各部门每年 8 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情况;(二)不予公开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情况;(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一)、(二)、(六)、(七)项内容。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办公室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谈话

15、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和其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在通报批评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资格。(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公开资料,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12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2017 年 10 月重新修订。原有制度、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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