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2015 年月 22 日修改)为加强和改进校(院)科研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多出优秀人才和科研精品,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加快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校(院)科研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吐鲁番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的研究,着眼于地区重大决策的调研咨询,着眼于突出的现实问题,以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务求实效,为提高校(院)教学
2、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吐鲁番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服务。第二章 科研组织与管理第二条 校(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院)科研工作的领导与总体部署,提供科研经费保障;制定校(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研课题计划进行组织、指导、管理与总结;批准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项,决定科研工作奖惩事项;促进科研成果进课堂,加快我校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第三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是校(院)委领导下的学术机构,由分管校(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 79 人组成,主要负责对校(院)科研工作进行审议,承担校(院)科研课题的认定、科研成果及教学水平的评估与推荐,提出改进
3、建议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实行推荐和选举产生。第四条 科研科。科研科是校(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也是校(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提出校(院)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年度计划;负责校(院)科研课题的下达和2认领工作;组织协调校(院)科研调研活动和各类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申报;承担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的统计、考核;负责收集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各类学术活动信息,并及时通知教研部门。第五条 教研室。教研室是科研工作的主要承担部门,是校(院)科研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申报、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科研成果在教学中的运用等。积极安排教研人员申报撰写校内外各类学术活动课题
4、及征文,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课题横向联合,提升学科研究水平,扩大校(院)科研影响力。第六条 其他科室。各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是直接或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部门,鼓励结合本部门工作目标和业务要求,围绕校(院)中心工作开展相关研究。第七条 社会调查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是校(院)教研人员的基本功,是提高教学科研针对性和质量水平的基本手段。根据专题教学和科研需要,校(院)及各教研室每年组织人员通过领导点题、自行选题开展命题式社会调查研究,深入社会实际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考察、了解,进行有现实意义的调查研究活动。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范围第八条 一般科研成果1.论文以市(地)级、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
5、有 CN 刊号)发表为准,须为第一作者。2.著作以公开出版(有 ISBN 书号)的学术著作、教材为准。3.新闻稿件以市(地)级及以上报刊杂志(有 CN 刊号)发表为准。4.调研报告以被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以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采用,或公开发表为准。6.征文以市(地)级以上理论研讨会入选、获奖或收录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通知为准。37.校(院)级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院)科研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为准。8.其它经校(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获奖科研成果1.获国家、省(自治区)三等奖以上和地、市及社科联二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2.获党校、行政学院、
6、社会主义学院系统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3.国家、省(自治区)和地、市级结项的理论研究项目(课题);4.受国家、省(自治区)和地县级有关部门委托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调研咨询项目(课题),以文件或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签批为准;5. 以文件认可或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签批的校(院)级调研课题确定为优秀校级科研项目。第十条 科研成果如出现论文属性或级别界定、著作权争议等问题,由校(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仲裁。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标准第十一条1.高级讲师每年在省部级学术刊物或党报党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或成功结项国家二级课题 1 个;完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的调研报告或课题 1 个;完成校(院)下达
7、的其他科研任务不少于 2 篇;2.讲师每两年在省部级学术刊物或党报公开发表论文 1 篇或成功结项国家二级课题 1 个,完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的调研报告或课题 1 个,完成校(院)下达的其他科研任务不少于 3 篇;3.助理讲师完成校(院)下达的其他科研任务不少于 3 篇;44. 如超额完成当年科研量,超额部分可滚动计入下一年度科研工作量;跨年度科研工作结项后计入科研工作量,在研项目暂不计入成果;5.鼓励非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情况下开展科研。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第十二条1每年年初,科研课题由个人自荐、科室推荐、学术委员会评荐,经校委会批准。年终对科研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评选活动,对当年
8、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2每年年底,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报科室长,由各科室统一报科研科,科研科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公示后,由校(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委会,作为年终考核、职称晋升、人才使用、奖优罚劣的依据。3奖励的对象为:每年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之外,其科研工作量在校内名列前两名者。4奖励的标准视学校财力而定。第六章 年度工作考核第十三条 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满分 100分):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占 20%;教学科研工作量占 35%,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任一项没有完成者即为未完成 35%绩效工作量;群众(学员)评议占 30%;领导评价占 15%。教师当年没有完成
9、教学科研任一项工作量的,当年不得评优;连续三年没有完成教学科研任一项工作量的,三年内职称不得晋升高一档次。第十四条 发现剽窃、抄袭、冒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当事人所获工作量分值及奖项,责令做出检查,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职称(职务)降级或撤销的处理。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5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列入党校事业费预算,由校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带经费的科研项目单独列支。第十六条 鼓励教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国家、省(自治区) 、市、校级研究项目,学校在项目标书(申报材料)准备、论证、上报及立项后的实施等环节提供必要的组织
10、和经费保障。本级科研经费向署有我校校名的项目、为决策和教学服务的项目倾斜。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1、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后,所带项目经费每年年终支付,跨年在研项目未结项前最多支付一半,剩余部分结项后付清;带经费项目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调配使用,必须按照课题设计要求使用,报销票据必须遵守财务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如有违反,课题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课题获奖所得奖励全部由课题负责人支配使用。2、针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大项目研究的课题可做为校级课题立项,结项后以文件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成果认定等级为优秀或良好课题,优秀奖励 800 元,良好奖励 500元。3、申报地区有关单位下达的上级研究课题结项后获得相应奖项的,所得奖励全部由课题负责人支配使用。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对党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酌情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并追回研究经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申请期限宽延的,项目研究经费减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执行,原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