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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五讲-犯罪客观要件).ppt

1、第五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危害行为,第三节行为对象,第四节危害结果,第五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特征,法定性,由刑法加以规定。,客观性,外在的事实特征。,规定性,能说明犯罪行为如何侵犯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必备性,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等要素,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与其紧密联系的一个理论问题。,二、内容,分类,必要要件: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仅指危害行为,选择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

2、的要件,如对象、结果,注意,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独立于危害行为的要件,还是危害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客观要素: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区别于思想,排除所谓思想犯罪,特征,腹诽罪,汉书食货志:“上与汤既造白鹿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贺以仓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说。汤又与异有隙,及人有告异以他议,事下汤治。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发表言论,区分危

3、害行为与思想的界限:,应以言论的内容、形式及发表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依据。,主观要素:受意识和意志支配,取决于其有无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意识、无意志的身体活动有:,1、睡梦中的言谈举止(梦话、梦游);,2、因外界刺激而产生的条件反射动作;,3、身体受暴力完全强制而实施的行为;,4、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实质要素:危害社会。,区别于形似有害而实则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二、形式,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多数犯罪都可以或只能由作为构成,行为人控制和利用一定客观条件的动作。,行为人自身的动作,即利用自己的四肢。,表现,主要形式,(1)利用工具;,(2)利用

4、动物或自然力;,(3)利用他人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其负有的特定义务要求他实施、并且能够实施的行为。即应为能为而不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是极少数,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条件,特定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特定事实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主要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或业务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前者如管理人或监护人等,后者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4)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可合法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2、能够履行义务即能为,对此应结合主观履行能力和客观履行条件考察。,3、没有履行义务并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即不为,或静止不动或实施与

5、义务无关行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1、不能简单地以动和静来区分;,2、不能把作为等同于故意行为, 而把不作为等同于过失行为。,3、犯罪可分为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三种类型。,刑法规定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第三节行为对象,一、概念,指危害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并能体现该行为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人或物,1、一定的人或物;,2、危害行为直接作用;,3、体现刑法保护的并为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特征,二、关系,被告人:李某,男,42岁,农民。 1998年3月至4月间,李某先后于正在使用中的

6、水房、生产队仓库、农机修理站等处窃得各种型号电动机18台,卖给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案发后,当地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李某实行数罪并罚。李某以“偷的全是电动机,法院判处数罪并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问: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什么?为什么盗窃同类对象却以不同的罪名判处刑罚?,案例:李某盗窃水房和仓库的电动机案,参考结论,本案中的行为对象是电动机。因为对象不一定能决定犯罪性质,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性质一定相同。能够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直接客体。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水房的电动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

7、生产经营秩序;而盗窃仓库和修理站的电动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体不同则意味着性质一定不同。因此盗窃同类对象会以不同的罪名判处刑罚。,第四节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一、以是否有具体的物质表现为标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形的结果可以通过计算、测量的方法确定,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结果,意义,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将两种结果结合起来认定。,二、以是否由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为标准,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其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间接危害结果:指由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独立的另一现象共同作用所进

8、一步引发的其他结果,1、该现象可能是第三者的行为,2、或被害人的行为或其他现象,意义,前者主要对定罪起作用,后者主要影响量刑轻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一定的危害行为与一定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第五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例,被告人任某,于2000年1月20日晨乘停电之机,爬到自家房屋旁边的一根动力电线杆上,把0.03平方毫米的漆电线、胶质线、22号铁丝共25米,连接在一起,偷偷接在通往生产队380伏的动力线的大线上,一端拉入屋内,采取一线一地的方法偷电接灯照明。3月5日下午,农民王某(18岁)去任某家,在翻越任家院墙时,当即触电身亡。,一、特点,

9、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客观性,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 不以人们意 志为转移的 客观存在,1997年8月21日上午,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三轮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车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

10、,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参考结论,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填塞死亡。可见,虽然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相对性:

11、 原因引起结 果,结果作 为原因引起新的结果,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 作为原因 的危害行为 在先,作为 结果的危害结果在后,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复杂性: 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等 多种形式,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复杂性,特定性: 原因只能 是人的行为, 结果只能是 危害结果,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复杂性,特定性,二、认定,(一)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内在的、符合规律的联系,即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着直接的决定的作用,1、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特定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2、危害行为还须符合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1、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特定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作

12、为原因的行为如按其规律发展不会引起某种结果,但因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使前行为产生其本身不会引起的这种结果,此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二)偶然因果关系,注意,必然因果关系主要影响定罪,偶然因果关系主要影响量刑。,(三)不作为因果关系,表现为不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履行的特定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特征,1、以特定义务为前提;,2、具有一定的潜在性和隐蔽性。,案例,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王某(13岁)是邻居关系,平素关系甚好。一天,于某去河边洗澡,王某也随于某一同前往。在洗澡时王某要求于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玩,于某虽觉得自己无熟练的游泳技能,但又自信能满足王某的要求,当时表示同意,并真的将王某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后各自洗澡。不久,于某感到身体不支,便自行离开王某上岸。王某在深水中由于无人帮助,挣扎不动,而溺水死亡。,总结,因果关系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还要结合主体条件和主观罪过综合认定,案例,李某与刘某同去张某家吃饭,席间,李某问张某,怎么没有酒喝?弄点酒喝一下吧。张某便出去到附近商店买酒。这时,刘某在张某床下发现一个贴有“烟台葡萄酒”商标的酒瓶,刘不知道里面是装的农药,而以为是葡萄酒,拿来递给李,李将其打开,给刘和自己各倒了一杯,李率先喝了一大杯,刘喝时感觉味口不对,就吐了出来。李喝了不久倒到了地上,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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